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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口說無憑,有字爲證”,但白紙黑字在前,犯罪嫌疑人仍堅稱那是他人僞造,以爲這樣就能矇混過關。曾經抱此僥倖的安徽省南陵縣民政局原副局長楊保現在終於明白:在科學的筆跡鑑定面前,任何狡辯都是徒勞的。
2012年底,南陵縣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該縣黃岡博洋學校董事會成員陳宣廷等人私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專項補助資金一案立案偵查。南陵縣檢察院獲悉這一情況,經研究認爲:陳宣廷等6人私分國家專項補助款,已涉嫌貪污犯罪,該案依法應由檢察機關管轄。
經過溝通,2012年12月21日,南陵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南陵縣檢察院繼續查處。
反貪辦案人員順藤摸瓜,很快有了新發現,時任南陵縣民政局副局長的楊保也納入偵查視線,並在掌握其涉嫌受賄犯罪的初步證據後,決定立案偵查。現有證據表明:楊保在擔任縣教育局副局長期間,曾爲黃岡博洋學校的創立做過不少工作,後雖調任民政局副局長,卻仍對這所民辦學校負有監管職責,他與該校其他股東相互串通,以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入股”,大肆收受賄賂。
隨着偵查工作的層層深入,辦案人員發現楊保還與陳宣廷等人共同私分了國家專項補助款,其行爲已涉嫌貪污。
然而,當辦案人員將一份有楊保本人簽名的黃岡博洋學校各股東領取學生專項補助款的發放記錄擺在他面前時,楊保卻斷然否認,辯稱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籤,而是別人模仿僞造,自己對相關問題完全不知情。
專項補助款發放記錄是一份重要證據,楊保的辯解直接威脅其效力,簽名的真實性由此成爲案件突破的關鍵。辦案檢察官立即提請本院檢察技術人員介入,請他們幫助查證楊保簽名的真僞。檢察技術人員詳細瞭解案情後,依法提取了檢材及楊保的書寫樣本,連夜送往蕪湖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筆跡鑑定專家認真比對了檢材與樣本,出具了鑑定文書,確認學生專項補助款發放表上楊保的簽名爲其本人親筆所寫。
檢察官將鑑定結論送到楊保面前,楊保的心理防線開始崩潰,很快交代了自己夥同黃岡博洋學校其他6位股東貪污學生補助款的犯罪事實,還承認通過“入股”方式收受陳宣廷等人賄賂的問題。2013年1月10日,經蕪湖市檢察院決定,涉嫌受賄、貪污犯罪的楊保被執行逮捕。
南陵縣檢察院偵查終結認定:楊保於2007年至2012年任南陵縣教育局副局長、縣民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黃岡博洋學校謀取利益,收受陳宣廷等6人無償轉讓的“股份”4.48萬元,虛構姓名從黃岡博洋學校領取所謂“工資”3.6萬餘元,還參與“分紅”分得1.2萬元,涉嫌受賄總額共9萬餘元;此外,楊保還先後三次與黃岡博洋學校董事會陳宣廷等6名股東(另案處理)合謀,私分國家財政撥付給學生的專項補助資金共計17.8萬餘元,楊保個人分得現金1萬餘元。
案情已經查清,工作卻還未結束。案件查處過程中,南陵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發現,2008年至2011年間,財政部門撥付到黃岡博洋學校的44萬餘元學生專項補助資金全部被該校私下截留,其中17萬餘元被陳宣廷等人侵吞,造成該校中、小學生多年來從未享受過這項補助政策,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上述情況表明,作爲國家專項補助資金,南陵縣有關方面在申請、發放、撥付、監督等環節均存在明顯漏洞。針對此案暴露出的問題,南陵縣檢察院舉一反三,分別向該縣教育、財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立即組織人員對轄區各學校2008年以來學生專項補助款的發放情況進行審覈,發現問題堅決糾正,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院還建議教育部門以此案爲典型,在全縣教育系統開展一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並建立健全對全縣各中、小學校的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建議財政部門建立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嚴格事前審查,加強事後監督,全面提高全縣各項民生、惠農資金髮放的透明度。
5月22日記者發稿時瞭解到,楊保涉嫌受賄、貪污一案正由南陵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南陵縣教育、財政部門正根據檢察建議所列事項,逐條整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