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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朱志章“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近日,蘭空某團禮堂內掌聲陣陣,一堂以《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爲內容的法制教育課正在進行。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細化明確了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行爲的具體情節和數額標準,是軍人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準則。爲有效預防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教育官兵依法履職盡責,該團充分利用黑板報、宣傳櫥窗、軍營廣播、連隊視窗、紙微博等載體,大力營造學習的濃厚氛圍;採取集中授課、學習原文、組織討論等多種形式組織官兵深入學習掌握《規定》基本內容。他們還將《規定》納入部隊應知必會法規學習範圍,把學習《規定》與紀律條令學習、警示教育、部隊各項工作結合起來,並採取每日一問、點將臺、知識競賽、法規考試,在團政工網開設《規定》學習專欄等,激發官兵學習熱情,增強學習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