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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法官天然的品質但並不會天然形成,可能正是由於這種應然與不必然的反差,讓司法公信打了折扣。只要我們公正司法的追求沒有變,培養法官公正品質的努力沒有變,司法公信一定會隨之而來。
法官因爲司法審判權的賦予而成其爲法官。司法審判權是法官運用法律裁決糾紛的公共權力。審判即是裁判,裁判必須公正,在任何時候,公正都是法官的天然品質,沒有公正,司法公信就無從談起。但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的法官都能做到公正審判,因爲法官身份賦予的同時並不必然會賦予相應的品質。錘鍊法官公正的品質,還有很多工作可以做、必須做。
司法公正是整體、辯證、普遍的公正,個別法官的司法不公不能否定司法公正的主流,但我們必須看到,個別的司法不公對司法公信的傷害往往是一擊致命。哪怕是1%的不公正,對當事人及其背後的家庭都是100%的傷害,對社會而言都是100%的不公平。司法公信沒有最高標準,只有最低標準,就是“一個木桶最短的那塊板”。所以習近平總書記纔會諄諄告誡,“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因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羣衆感情,損害人民羣衆利益”。一榮俱榮難、一損俱損易,在信息社會,沒有不被外揚的“家醜”,這種負面評價會被廣爲擴散甚至渲染,最終將司法不公標籤化,將負面情緒定格化。雖然個別法官的不公正很難徹底避免,但在公正問題上,我們必須盡最大努力把不公正降至最低。
司法公正歸根到底是法官的公正,法官個體素養的高低,體現法官的人生境界;法官羣體素養的高低,決定法院發展的底蘊。但法官公正的品質不會與生俱來,也不會一成不變,再嚴格的法官選任制度,也不能確保每一位法官天然公正、永遠公正。爲打造一支“靠得住、信得過、有本事”的職業化、專業化法官隊伍,重慶法院提出了全面提升法官素養的內涵式發展路徑,具體而言,就是用教育樹立觀念、用制度規範行爲、用培養提升能力、用監督克服僥倖、用文化養成習慣、用堅持贏取公信。
公正是果,觀念是因,沒有公正司法的觀念,再嚴密的法律和制度都有空可鑽。對法官而言,最基本的觀念就是規矩、實在、理性。規矩就是法律規定之規,法治精神之矩。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是法官任何時候都不可僭越之底線。大道至簡,大巧若拙。就審判工作的本質而言,並不需要多麼的轟轟烈烈、沸沸揚揚,始終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嚴格依法辦案就是法官的第一要務,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觀念樹立的關鍵是身教重於言傳。法院領導幹部要把規矩、實在、理性的品質貫穿於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以實實在在的作風去影響、培育一個法院的院風。
教育具有長期性和不確定性,如果沒有剛性的制度作保證,教育往往會淪爲隔靴搔癢或是對牛彈琴。鄧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的作用是不要去考驗好人、更不要去放縱壞人。近幾年來,重慶法院爲維護司法廉潔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創新,司法拍賣、執行分權、單方退出,就是爲了堵塞權力運行漏洞,降低法官司法不廉的機會;“四個一律”、零容忍、終身禁業,就是告誡法官在廉潔問題上沒有“回頭浪子”。按照“劣幣驅逐良幣”理論,小惡不懲,最終會釀成大惡;小患不除,最終會腐蝕司法公正的整個肌體。
宏觀靠制度,微觀靠監督。個案公正與否,最切身的感受在當事人,最有發言權的是當事人,讓當事人投訴有人理、問題有人管、結果有反饋,是維護司法公正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重慶高院從2008年開通全市三級法院院長郵箱至今,法官最大的感受就是“感覺監督無處不在”。當然,並非所有當事人的投訴都有道理,並且有些沒有道理的投訴經過網絡的發酵,就會引發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普遍性質疑。但我們沒有理由去抱怨羣衆“不明真相”,因爲“不明真相”的羣衆是我們一次次不願公開、不敢公開、不會公開“培養”出來的。公開不僅是消除“暗箱操作”的有力武器,也是消除“不理性懷疑”的有效手段。重慶法院在今年初開通了“重慶法院公衆服務網”,就是希望把司法服務和司法公開的內容整合到一個平臺,讓服務更全面、監督更便捷。
公正成爲習慣是司法的理想狀態。習慣是理所當然、自然而然,它不會因爲屈從於制度的約束或監督的震懾而消極被動,也不會因爲觀念的波動而搖擺不定。習慣是潛意識的行爲,是一點一滴、循環往復的積累,公正司法的習慣從本質上講就是公正司法的文化,只有文化才具有潤物無聲、潛移默化的強大力量,文化的形成也是一點一滴積累的過程。我們反覆強調“堅守做人、做事、做官的底線”、“法官人品決定司法產品”、“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司法廉潔是司法公信的基石”,甚至包括裁判文書校覈這種小制度的推廣,都是爲了培養一種文化自覺。
當然,公正司法的能力是公正品質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爲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重慶法院面向全國選拔、引進優秀人才,建立由審判業務專家及標兵、審判理論研究、司法管理等領域人才構成的重慶法院人才庫,建立重慶三級法院後備幹部庫,探索建立審判業務專家津貼制度,不斷擴大在知名大學和高端學術機構培訓的參與面和覆蓋面,在培訓增知增智方面不遺餘力。但是培訓不能代替培養,培養法官特別是青年法官自我學習的願望遠比知識堆砌更重要。搭建青年法官與法院領導平等對話的平臺,給予青年法官與法院領導幹部同等的學習機會,建立青年法官導師制度,賦予青年法官更大的職業責任,才能形成一種自覺的能力提升軌道。
(作者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