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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訴訟是法律關係主體因環境糾紛而向國家機關提起的訴訟,分爲三種:(1)環境行政訴訟,指當事人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爲提起的訴訟;(2)環境民事訴訟,指環境法律關係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提起的訴訟;(3)環境刑事訴訟,指由檢察機關對犯有危害環境罪者提起的、要求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訴訟。它的特點是公民的訴訟權利有擴大趨勢,訴訟時效相對延長,實行無過失責任制度、舉證責任倒置或減輕、兩罰及多罰制度和共同危險責任制度,適用因果關係推定的原則,對過失犯、未遂犯、危險犯、預備犯採用特殊刑法加緊追究其刑事責任等。審理環境糾紛案件,除了可以適用原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諸類訴訟的訴訟程序外,還必須遵守環境法中針對環境訴訟的特點而規定的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