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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方女士:四十多年前,我在上海某醫院抱養了一個女孩。最近我剛剛得知,十年前,女兒被騙認了“親媽”。在“親媽”的誘騙下,女兒出資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產權證上寫上了女兒和她“親媽”的名字。我得知後,拿出了當時在醫院抱養女兒時的一些物品,包括她當時穿的嬰兒服和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女兒這才恍然大悟,知道自己認錯了“親媽”,很是後悔。請問菅峯律師:女兒能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房產的那一半嗎?律師答問:你女兒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房產的全部產權。你女兒之所以發生贈與行爲,是因爲她陷入重大誤解之中,錯認了“親媽”,而這個所謂的親媽又誘騙你女兒爲她買房。所以,依據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不過,撤銷權也受到一定限制。她必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
菅峯律師(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註冊稅務師,讀者俱樂部特邀律師。諮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熱線,手機13301969336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號1403室)執業證號: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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