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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廬江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盧榮友,因涉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730951元。今天上午10點,盧榮友因被指控受賄罪站在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在庭審中,盧榮友當庭表示檢方指控屬實,並表示自己已經全部退贓。
任職縣領導時被指受賄6次
盧榮友,1963年8月出生,廬江縣人。曾任廬江縣湯池鎮黨委書記、鎮長、人大主席、冶山鄉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鄉長兼安徽冶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巢湖冶山水泥廠廠長。案發前曾是廬江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縣級)。
據合肥市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盧榮友先後利用擔任廬江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幹某、周某、龔某、盧某、王某、呂某人民幣共計27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
據介紹,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盧榮友在擔任廬江縣副縣長期間,接受廬江縣一家服飾廣場負責人幹某的請託,幫助其在租用的廬江縣文化中心空地上搭建簡易房經營服裝生意。2008年下半年,盧榮友收受人民幣10萬元。
2011年8月,被告人盧榮友在擔任廬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政法委書記期間,接受盧某的請託,通過與廬江縣水利建安公司經理王某打招呼,幫助盧某順利承接該公司中標的土方工程。2012年春節期間,盧某到盧榮友家中,以給其孫子包壓歲錢爲名送了人民幣2萬元給盧榮友愛人,盧某回家後得知此事,收受該款。
在此期間,盧榮友被指控受賄6次。
任職鎮領導時被指受賄15次
2005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盧榮友利用擔任廬江縣湯池鎮黨委書記、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向張曉某、張啓某二人索取共計人民幣230萬元,並且非法收受了多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80951元,爲他人謀取利益。
2006年5、6月,被告人盧榮友在擔任廬江縣湯池鎮黨委書記、鎮長期間,通過原廬江縣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汪某(另案處理),接受了某園藝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請託,決定將湯池鎮政府對面一塊約30畝的土地以每畝6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開發小產權房項目。
2006年10、11月,盧榮友、汪某向張某提出,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0萬元給張某,但不參與所開發項目建設投入、經營管理,不論盈虧,只獲取收益。張某同意。後盧榮友和汪某分別以轉賬、現金的形式將人民幣30萬元交給張某。2009年年底,張某分5次給盧榮友人民幣230萬元。
2012年5月2日,盧榮友得知被組織調查,遂將人民幣160萬元轉賬給了張某。
在此期間,盧榮友則被指控受賄共計15次。
任職鄉領導時被指受賄4次
1996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盧榮友先後利用擔任廬江縣冶山鄉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鄉長兼安徽巢湖冶山水泥廠廠長,安徽冶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張某、趙某、劉某等共計人民幣18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
1996年11月,被告人盧榮友在擔任廬江縣冶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兼巢湖冶山水泥廠廠長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個人建築商張某人民幣2萬元,後接受張某請託,爲結清巢湖冶山水泥廠所欠其辦公樓裝潢工程款事項上提供幫助。
在此期間,盧榮友共被指控4次收受賄賂。
承認指控屬實並稱已全退贓
檢方認爲,被告人盧榮友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730951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觸犯了法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檢方的指控,盧榮友一直低垂着頭,並表示“一切屬實”。盧榮友當庭表示,他目前已經全部退贓。對於一些細節問題,盧榮友則表示自己“記不清”了。
據瞭解,在2012年,盧榮友曾因爲經商和辦企業,因嚴重違紀而被紀委談話。
□實習生楊會會本報記者劉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