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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許霆案”有了新進展,假釋期滿的許霆再次委託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起申訴,請求對“許霆案”重審,撤銷當初的刑事裁定。
2006年4月21日晚,許霆在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裏只被扣1元,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
許霆潛逃一年後被抓獲,一審以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
一審結果宣判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2008年1月10日,許霆案裁定發回廣州中院重審。
最終,許霆被改判爲有期徒刑5年。
許霆的代理律師黃智鑫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將“刑事再審申請書”遞交至此案件的終審法院廣東省高院後,法院給其打來電話,口頭告知讓其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廣東省高院的理由是“這個判決是最高院覈准的”。
對此,黃智鑫認爲,這個說法不成立。
“廣東省高院是終審法院,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這種申訴是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所以我們不同意他們的說法。我已經交了一份代理意見到廣東省高院了,如果有必要,也是由他們(廣東省高院)層層向最高院彙報,而不應該由我們去直接向最高法申訴,這不符合刑訴法規定。”黃智鑫說。據《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