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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原副主任陳耿爲討好領導,以單位辦公經費緊缺爲由向3家拍賣公司索要70萬元,並將其全部用於幫領導支付購房款。並利用職務之便,協助一公司老闆辦理潭門漁港項目徵地相關手續,先後兩次收受12萬元現金。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耿有期徒刑10年。陳耿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海口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協助辦理徵地相關手續,收受好處費12萬元
現年37歲的陳耿是瓊海人,自2010年1月起負責瓊海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土地儲備工作。
2009年6月14日,瓊海市人民政府與海南南海現×漁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現×漁業公司)、海南恆×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潭門中心漁港開發建設合同》,該項目規劃用地1883畝。現×漁業公司將其中290畝土地轉讓給海南欣×昌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欣×昌公司)。在項目徵用土地過程中,欣×昌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林以現×漁業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辦理了相關征地手續。
2010年5月31日,李某林到瓊海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找時任該局局長的李某勝(另案處理)辦理潭門漁港項目有關土地手續方面的事宜。李某勝便交代時任該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副主任的陳耿,負責協助李某林辦理潭門漁港項目徵地的相關手續。當日,陳耿和李某林等一同到潭門鎮國土所瞭解徵地的相關情況。之後,李某林爲表示感謝,將一個裝有10萬元現金、煙和酒的手提袋交給陳耿。時隔半年後,李某林爲再次表示感謝,約陳耿見面,將一個裝有2萬元現金、煙和酒的手提袋交給陳耿。
案發後,陳耿已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12萬元。
以辦公經費緊缺爲由,向3拍賣公司索要70萬
2008年至2011年間,海南天×拍賣有限公司(下稱天×公司)、海南億×拍賣有限公司(下稱億×公司)、海南和×拍賣有限公司(下稱和×公司)3家拍賣公司分別承接瓊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的國有建設用地拍賣業務。
2008年底某日,陳耿以單位缺乏辦公經費爲由,向和×公司副總經理陳某新索要錢款。2009年初某日,陳某新將10萬元現金交給陳耿。約兩個星期後,陳某新又將15萬元現金交給陳耿。2010年中秋節前,陳耿以單位過節接待開支較多爲由,再次向陳某新索要錢款。幾天後,陳某新將15萬元現金交給陳耿。2010年12月初某日,陳耿告知陳某新希望其再贊助一些辦公經費,當日,陳某新將2萬元現金交給陳耿。同年12月底,陳某新又將8萬元現金交給陳耿。幾年間,由陳耿出面以辦公經費緊缺爲由向和×公司索得現金50萬元,向億×公司索得現金10萬元,向天×公司索得現金10萬元。2010年下半年,陳耿將其索得的70萬元現金爲李某勝在瓊海市一小區支付了購房款。2011年1月27日,由陳耿經手以李某勝女婿的名義辦理了認購手續。
犯受賄罪一審領刑10年,不服上訴被駁回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審理認爲,陳耿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2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結夥索取他人現金7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今年1月,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陳耿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後,陳耿不服提出上訴稱,2010年5月31日,其收受李某林10萬元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李某林沒有請託事項,其也沒有承諾,不應認定爲受賄;一審判定其與李某勝共同受賄70萬元,但其是在李某勝的授意下索要錢財,且沒有分得一分錢。
海口中院審理認爲,陳耿身爲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副主任,全權負責土地儲備、土地整理、土地交易等工作。2010年5月31日,陳耿在局長李某勝的安排下協助李某林辦理潭門漁港項目徵地的相關手續,並收取李某林12萬元賄賂,直至案發後才退繳贓款。上述事實足以認定陳耿具有職務上的便利,並且陳耿在履行職務時明知李某林希望辦理徵地手續時給予便利,仍然收受現金10萬元,且在半年後再次收取2萬元。
陳耿向李某勝提議,將均由其經手從拍賣公司索要的“辦公贊助費”70萬元用於支付其購房款,並經手辦理付款手續。陳耿之所以沒有分得一分錢,是爲了討好上級領導,其積極參與和實施共同犯罪,與同案人李某勝的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劉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