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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何贇通訊員吳寧)“來來來,小李,這邊坐。”5月18日,社區矯正對象李某再次來到雲南省安寧市檢察院派駐溫泉檢察室,檢察官岑涔熱情地招呼他。這是派駐溫泉檢察室實行檢察官約見社區矯正對象談話制度以來與李某的第五次約談。
2012年10月,李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宣告緩刑,派駐溫泉檢察室在約談後專門爲其制定了矯正預案。記者瞭解到,今年1月,安寧市檢察院派駐溫泉檢察室制定了《檢察官約見社區矯正對象談話制度》。該制度對檢察官約見社區矯正對象約談方式、談話地點、登記記錄、事後回訪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檢察室在社區矯正對象向司法所報到的同時進行首次約談。檢察室每月與社區矯正對象進行一次約談。社區矯正對象主動向檢察室提出談話要求的,檢察室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安排談話。通過約談,瞭解其工作、生活現狀及其在矯正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聯繫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約談後,檢察官向談話對象發放《工作聯繫卡》,並要根據矯正對象的犯罪原因、心理類型、現實表現,制定有針對性的幫教措施。約談後適時對矯正對象進行回訪。按照規定,檢察室要建立社區矯正人員檔案,對約談事項及時登記、及時記錄、及時歸檔整理。
截至目前,派駐溫泉檢察室已對13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了約談,製作談話筆錄40餘份,制定幫教措施14份,事後回訪社區矯正對象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