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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沈義)在考驗期內發現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實施新的犯罪,如何處理?重慶市檢察院近日出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將其提起公訴。
據介紹,《辦法》針對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規範對其的監督考察活動,即檢察院在確定的考驗期內,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所開展的幫教、管理、犯罪預防等工作。
《辦法》明確規定,檢察院將會同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所在學校或單位等有關人員組成監督考察小組,督促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履行檢察機關指定的義務,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結合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實際狀況,要求其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等矯治措施;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內出現行爲偏差的,要及時通過提醒、警示、訓誡等方式予以矯正。
《辦法》指出,在考驗期內發現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實施新的犯罪;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檢察院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累計達到三次以上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立即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