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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宋寧華實習生孫萬蓮)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直接獲利近900萬元,並分得鉅額股票紅利,昨天,“基金明星”李旭利涉嫌“老鼠倉”案在市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一天,檢辯雙方就取證合法性展開激烈爭論。上海市一中院此前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總監,兼任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及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深圳五礦證券金田營業部總經理李某,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嶽某、童某名下兩個證券賬戶內,先於或同期於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累計股票成交額約5226.4萬餘元,並於同年6月間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獲利總額約爲1071.6萬元。
一中院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李旭利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以偵查人員使用威脅、引誘等非法方法進行訊問爲由,申請排除自己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階段的全部有罪供述及李旭利妻子袁某2011年9月5日的證言。
昨天的庭審中,合議庭依法就偵查人員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袁某證言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
庭審開始後,檢方當庭決定對袁某2011年9月5日在偵查機關所作的證言予以撤回,不再作爲指控證據使用。
法庭通知的兩名偵查人員就案件偵破和訊問李旭利的經過情況作了說明,並回答了檢察員、上訴人和辯護人的發問。檢方認爲,相關筆錄、錄音錄像資料及偵查人員所作說明,足以證實不存在偵查人員威脅、引誘李旭利作有罪供述的情況。
法官宣佈將擇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