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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全市101個小區1800多臺電梯出現故障維修糾紛,糾紛原因主要是沒人修、沒錢修、沒法修。但住宅小區內的電梯維修,並非無法可依。化解小區電梯維修難,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能做點什麼?記者就此採訪了市人大代表。 “第66條”給出維修路徑
一旦小區的電梯發生緊急故障,誰來修、怎麼修,地方法規有沒有給出了現成的維修路徑?有。2010年實施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66條列舉了幾種情形,明確物業公司應當立即採取應急防範措施,制定維修、更新方案,其中第一種就是“電梯故障”。
法規明確,小區裏電梯故障組織維修,“組織者”就是物業公司,如果物業公司幹不了,還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墊底“代修”;無論業主大會是否成立,只要電梯必須維修,維修費都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當然,列支前還有一系列的審覈、審價程序,保障維修資金不亂花。如果業主大會已經成立了,物業公司要用維修資金,就必須先得到業委會審覈同意,然後再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小區電梯該修就得修
目前,全市上萬個住宅小區的電梯維修,就是這麼“依法運轉”的。但是,今年以來,那101個小區、1800多臺的電梯的“維修梗阻”,又是怎麼發生的?
市人大代表張雅玉旁聽過一個小區的維修協調會,動用維修資金,必須要業委會敲章同意,但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對維修資金的使用意見不合,維修項目只好叫停。
“類似情形不在少數。業委會是替廣大業主管錢的,但那個‘章’實在攥得太緊了,生怕維修資金賬戶裏的錢又要減少。於是,業委會不同意,沒錢修,物業公司也不管了,這件事就沒法辦了,整個就是不良循環。”張雅玉說,如此“惜用”,勢必爲小區公共安全埋下隱患。小區電梯,如果該修不修,一旦發生業主人身傷害事故,如果物業公司行使了告知義務,但業委會“不作爲”,那麼由此引發的訴訟,業委會將承擔不小的責任。
重申“強制維修”制度
今年,錢翊樑等15位市人大代表已就全市電梯安全提出立法案,其中特別強調小區內電梯故障要嚴格執行“強制維修”制度。目前,電梯安全已進入上海地方人大立法程序。
“面對電梯事故,有人質疑電梯生產商的責任,我要問的是,如果一種合格藥品明明一天只能吃1片,有人吃了一瓶出了事,這到底是誰的責任?是產品質量不合格,還是不當使用合格產品?人們要學會按照規則對自己負責。”錢翊樑打了個比方說,電梯也一樣,質量合格的電梯進入小區,就成了業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業主要使用好、維護好財產,無論是爲公共安全,還是爲自身安全,維修資金,該用就別省着。
本報記者姚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