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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只需將資金存入指定銀行,除了規定的利息,還可獲得月息1%的額外收益。”看似誘人的高額回報讓王先生落入了一場由銀行內部員工與他人裏應外合策劃的騙局,2000萬元活期存款被悉數轉入他人賬戶。犯罪分子雖最終落入法網,但鉅額存款卻難以追回。王先生遂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追討存款和利息。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此前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銀行應返還王先生存款本金139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2008年11月,王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陸女士。陸女士告訴王先生,她受多家銀行的私下委託,幫銀行拉存款,如果客戶願意將閒餘資金存入指定銀行,銀行就會通過其他途徑額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在反覆考慮後,王先生同意將錢存入陸女士指定的銀行。王先生在陸女士的陪同下來到指定銀行,兩位穿着銀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員將王先生帶到了貴賓理財室辦理開戶手續。其中一名工作人員熱情地幫王先生填寫開戶申請單,另一名工作人員則拿着王先生簽名確認的開戶資料和身份證等前往櫃面,爲王先生開立了存款賬戶,並將存摺交給了王先生。
開戶當天,王先生往該存摺內存入了500萬元。在陸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還租用了銀行保管箱用於存放存摺,並將鑰匙交由陸女士保管,同時承諾三個月內不查詢、不取現。
此後,王先生又陸續往自己的賬戶中新添了存款1500萬元,並拿到了255萬元的回報。然而,只過了5個月,王先生吃驚地發現其賬戶內的2000萬元已被一名姓張的陌生人划走。
在警方的介入下,王先生方纔得知,原來,當初辦理存摺開戶時,銀行貴賓室裏接待王先生的兩名工作人員偷偷複印了他的身份證並截留了與存摺配套的銀行卡。之後兩人又將王先生的銀行卡和身份證複印件給了張某。每當王先生往存摺裏存錢後,張某就輕而易舉地通過銀行卡、密碼和身份證複印件將錢划走。
最終,張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張先生的這筆鉅額存款卻遲遲沒有說法。張先生認爲,自己既不知曉也未參與罪犯的盜划行爲,存款被人盜劃,銀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起訴銀行要求其兌付存款並支付利息。
庭審中,銀行辯稱,幫助王先生填寫開戶資料的兩名工作人員均非該行正式員工,履行職務行爲的應該是在櫃面內替王先生辦理開戶手續的櫃麪人員,該員工操作手續合法,王先生也簽收了銀行卡。本案實質是王先生委託張某從涉案賬戶中提取存款,銀行按照規章制度配合其完成了取款,銀行的兌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王先生應向犯罪分子索賠或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贓款。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先生與銀行之間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王先生對自己開戶時的相關細節未盡應有的審慎義務,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開戶後又將存摺及存放存摺的保管箱鑰匙交於他人,客觀上放任自己賬戶由他人掌控,並在銀行外收取高額利息,對賬戶內款項被盜劃並造成損失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而銀行在張某劃轉款項時,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明原件,未覈對張某與賬戶所有人的身份關係,未對經營場所內發生的犯罪活動盡到監管職責,因此對王先生存款被盜劃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湯崢鳴姚競燕)
-法官說法-
銀行在保障交易安全上負有更多責任
湯崢鳴姚競燕
本案是一起因銀行內部員工利用銀行名義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給儲戶造成損失而引發的糾紛,儲戶和銀行對係爭資金損失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如何承擔責任無疑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對此,本案主審法官李菁指出,王先生在自身賬戶錢款被盜過程中存在一定疏忽,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相比儲戶王先生,作爲專業金融機構的銀行,在交易活動中具有優勢,其在維護和保障交易安全上理應承擔明顯高於儲戶的義務和責任。本案中,銀行的過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而本案中,張某幾次從王先生賬戶轉出超過50萬元資金,轉入其賬戶,銀行均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報備。
其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規定:金融機構爲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覈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張某劃轉王先生款項時,向銀行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王先生的銀行卡和身份證複印件,但並未提交王先生身份證原件。對此銀行未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客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導致了王先生的存款被盜劃。
第三,在被告銀行的營業場所,兩名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被告對其經營場所疏於監管,任由兩名員工私自截留王先生的身份證複印件,櫃面工作人員在處理開戶過程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未讓客戶本人收取銀行卡並設置密碼,該過錯與之後的盜划行爲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認定銀行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