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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何欣)外出遛狗沒栓狗鏈嚇哭小孩,孩子家人同狗主人潘澤發生爭執,原本上前拉架的鄰居史金亮也加入“戰鬥”,廝打中,孩子爺爺突然倒地,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昨天,市一中院判定潘澤和史金亮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鑑於被害人一方對矛盾升級負有一定責任,最終判決潘澤獲刑13年,史金亮被判7年。
檢方指控,潘澤、史金亮於2012年9月12日18時許,在海淀區門頭馨村因遛狗與60歲的張先生及其兒子發生爭執並互毆。其間,張先生因被鈍性外力作用頭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合併肺部感染,於2012年9月29日死亡。
潘澤及其辯護人所提潘澤沒有實施故意傷害行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史金亮的辯護人也認爲公訴機關指控史金亮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審理後認爲,綜合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潘澤、史金亮的供述可以認定,在現場中幾人是打成一團,並未分成兩撥。此外,證人證言顯示史金亮與潘澤先後直接拳擊過張林偉,而雖有部分證人曾提及現場有其他人推倒死者,但該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真實性無法認定。
昨天上午,潘澤和史金亮雙方的親屬早早來到法庭等候宣判。在宣判前,法院進行了短暫的補庭,史金亮的律師出示了一份收據,證明開庭前史金亮的家人將24萬元賠償款交到了法院,並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死者家屬撤回了對史金亮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並希望能夠對史金亮從輕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潘澤、史金亮因瑣事與他人互毆,在互毆中致他人倒地受傷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鑑於被害方對矛盾激化與升級負有一定的責任,據此可對二被告人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史金亮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案發後能積極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因史金亮已賠償了三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故潘澤在其所承擔的責任範圍內依法應予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潘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史金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法院宣讀完判決後,潘澤的父親簽收完判決後,匆匆離開法庭,沒有說一句話。史金亮的母親則向記者表示:“判得有點重了,再考慮考慮要不要上訴。”說起兒子,史母唏噓不已:“我這兒子平時就是太哥兒們義氣,本來是好心上去拉架的,結果把自己也給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