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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8月第一次競牌至今,限牌令已經實施10個月,即將結束“試行期”。(資料圖片)記者陳安攝
廣州限牌令試行1年後修訂今起至6月13日市民可提意見
不限次申領更新指標
換車不受原排量限制
本報訊(記者葉平生通訊員交通宣)去年7月,廣州爲交通治堵推出了限牌新政《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該《辦法》試行期爲1年,按規定將於今年6月底到期。爲進一步完善該項政策,從去年9月份開始,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就根據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不斷對原《辦法》進行必要的完善和修訂,總體上朝着鬆綁的方向發展。昨天,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公佈了新修訂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從今天起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記者瞭解到,本次修訂共有20處優化調整。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將節能車與新能源車區別開來,規定購買新能源車的不必申請指標即可直接上牌,而購買節能車的車主則仍需搖號申請車牌指標方可上牌;現行政策規定車主舊車換新車不能超過原有排氣量標準,修訂後的草案將放寬至2.5升排氣量;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申請車牌指標的門檻條件之一是在廣州每年納稅滿5萬元,修訂後的草案將降至1萬元等。
如何提意見
6月13日前,各界市民都可以通過郵寄信函、撥打電話、發送傳真、電子郵件以及直接登錄網站留言的方式,向廣州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意見和建議。
寄信地址:廣園中路338號廣州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郵編:510405
電話:020—96900
傳真:020—38180290
電子郵箱:jwzlc@gz.gov.cn
網絡留言:http://www.gzjt.gov.cn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詳見本報今日A13版)
調整1
新能源車可直接上牌節能車仍需搖號申請
爲鼓勵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燃料電池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推廣,修訂後的《辦法》將《試行辦法》中節能與新能源車增量指標調整爲節能車指標,規定:購置新能源車的單位和個人不需再通過搖號或競價申請增量指標,可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辦理登記,而節能車(節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車)增量指標則仍需搖號申請。
調整2
明確增量指標配置額度和配置比例的調整程序
在一個配置週期內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和配置比例需要調整時,應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確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調整3
9日之後提出的申請納入下一月指標配置
對參與每月增量指標配置的申請時間進行了明確。上月9日後至當月8日前新提出的申請,可參與當月增量指標配置,每月9日後提出的申請,參與下一月的增量指標配置。
調整4
網上報名取消單雙日限制
新《辦法》將取消試行期內申請者報名需分單、雙日,對應駕照尾號分開申請的規定。同時,爲提高窗口受理的效率,對於窗口辦理仍保留事先電話預約的受理模式。
調整5
搖號中籤又不買車上牌者2年內不得再申請
現行政策規定,搖號中籤逾期不使用者將不得再次申請增量指標。修訂後的《辦法》規定,這類申請者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增量指標。同時,對搖號中籤後確因各種客觀原因無法按期辦理車輛登記的申請人,新修訂的《辦法》允許他們在2年後重新提出申請。
調整6
企業申請指標納稅門檻由5萬降至1萬元
修訂後的《辦法》取消了對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審覈要求。
爲解決微小企業和新開辦企業申領增量指標的資格問題,將現行企業申請增量指標的納稅額度條件由5萬降低至1萬元。
同時,爲解決大型投資企業投產前申請增量指標的問題,對尚處於投資建設期的企業,上一年度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億元,或者當年新開工5億元以上項目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善並已在本市完成工商註冊登記的,允許其按投資額獲取不超過4個編碼參與增量指標的申請。
調整7
企業申請指標數量取消“一年最多8個”限制
修訂後的《辦法》將企業不得超過8個增量指標申請編碼的上限,調整爲企業可以根據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的分級級差獲取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並不再封頂。
調整8
高級人才入穗名下沒車者可申請上牌指標
修訂後的《辦法》提出,對經市高層次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在本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享有與本市戶籍人員同等待遇按規定獲取申請編碼。
調整9
單位搖號由每兩月1次調整爲每月1次
在試行期內,有不少單位反映通過搖號取得指標的週期過長。修訂後的《辦法》擬將單位車牌搖號的頻率由目前的每兩個月搖號1次調整爲每月搖號1次。
調整10
每月固定25日競價26日搖號
修訂後的《辦法》將增量指標搖號、競價過程的關鍵時間節點以及每個競價指標保留價爲1萬元予以固化。主要包括:每月9日之前公佈當次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每月18日之前發佈增量指標競價公告、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每月26日組織增量指標搖號、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佈競價結果等。
調整11
10年內舊車換新多少次都不佔指標
在試行期內,社會各方對個人車輛只能更新一次提出了較多意見,認爲此舉難以滿足市民對車輛更新換代的要求,容易促使車主按照一步到位購置車輛,同時也容易引發老舊車輛長期使用的問題。
爲此,修訂後的《辦法》在更新次數方面予以放寬,將試行期個人車輛只能更新一次的規定,調整爲對2012年6月30日已辦理車輛登記的個人,可以自2012年7月1日起,10年內不限次數申領更新指標;對2012年7月1日後辦理車輛登記的個人,可以自車輛登記之日起,10年內不限次數申領更新指標。超過10年的,需要憑增量指標更新車輛。
調整12
車輛被強制註銷後不再產生更新指標
由於新實施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生效,爲引導市民及時按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進行報廢,對曾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爲強制註銷的中小客車,在辦理註銷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調整13
個人可以主動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爲解決市民將車輛報廢、過戶或遷出本市後,需要購置超過2.5升排量中小客車的需求,個人可以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後,另行申請增量指標,方便市民達成購車上牌的目的。
調整14
明確申領其他指標時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
爲方便申請人按規定辦理業務,新修訂的《辦法》明確,對符合其他指標申領條件的領館號牌車輛、自帶車輛進口、專用客車(旅居車除外)、專用校車,消防、救護、工程救險車等專用車輛、公交、出租車、繼承車輛、單位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改制、劃轉以及調撥車輛在申領其他指標時,進一步明確了需要提供的主要證明材料內容。
調整15
明確按照國家車輛購置稅徵繳的有關規定
在試行期,有部分車主購買車輛後,未能及時按規定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從而對納稅人的權益造成影響。因此,修訂後的《辦法》按照國家有關稅法,對單位和個人購置車輛及時申報納稅行爲給予明確規定。
調整16
放寬車主舊車換新的排量限制
試行期內,對試行辦法規定車輛更新不得超過原車排量的規定,市民提出了較多異議。爲解決市民所詬病的“買QQ就只能用QQ”的問題,修訂後的《辦法》對車輛更新的排量限制予以放寬。具體爲:原車排量在2.5升以下的,可以更新爲不超過2.5升的車輛;原車排量超過2.5升的,更新後的排量不得超過原車排量。
調整17
僞造文件轉讓上牌指標者3年不得再申請
爲確保指標配置過程的嚴肅性,明確了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僞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同時3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指標申請。
調整18
廣州或將推出“區域號牌”
爲解決郊區市民在當地範圍內的擁車使用需求,修訂後的《辦法》提出,將研究發放區域號牌,使郊區市民可以根據出行需求,增加一種號牌類型選擇。
此外,鑑於試行期內本市居民異地上牌、本市使用的情況日益凸顯,爲保證總量調控的效果,將統籌考慮各地市和社會各方的意見,平穩實施區域錯峯出行管理措施,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發佈。
調整19
車輛排量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
由於車輛排量有俗稱排量和標稱排量兩種計算方法,給市民更新車輛造成了不便。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車輛排量以升爲單位計至小數點後一位。已登記車輛的排量以登記的排量值按照進一位法計算;未註冊登記車輛的排量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上載明的排量值按照四捨五入法計算。
調整20
新版《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在試行期6月30日結束後,於7月1日起開始實施。同時,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關於有效期的規定,《管理辦法》有效期爲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