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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下午,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與省法制辦、省交通廳,就《廣東省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召開民主協商會。會前,省政協社法委向1500多人徵集意見建議。其中,建議取消制定《辦法》,並在全省範圍內廢除所有車輛年票制的意見達98%以上。
我們注意到,省政協徵集意見對象包括:省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人士、部分市政協委員、機關幹部等,可以說是精英羣體,反對年票制的意見尚且如此統一,要是面向全省廣大車主徵集,反對的比例恐怕還要高一些。現在,擺在管理部門面前的難題是:98%反對,年票制何去何從?
年票制是一個典型的效率與公平衝突的社會治理個案。十多年前,某市用政府貸款修建了數條過江大橋,由於這些橋樑收費,車主多半選擇免費的舊橋,導致新橋吃不飽、老橋撐半死的尷尬局面。於是,當地政府將數座橋樑及城市快速路等打包收費,這便是年票制的由來。據管理部門說,年票制有數個“優點”:取消原有大量收費站和避免設置新收費站、平衡城區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方便了車主通行。至今,“保障道路暢通”仍被管理部門當作年票制必須存留的“合理性”之一。當然,年票制的效率還在於,一次性收費,旱澇保收,且降低收費成本,地方政府樂見其成。
顯而易見,在年票制問題上,效率與公平產生衝突,這也是公衆最直觀、最深刻的感受。按理,年票還是次票,本當尊重車主的自主選擇權,且應秉承“多用多交、少用少交”的原則——有些車主出於需要也可能選擇年票,而不問青紅皁白“一刀切”、向所有車主分攤的年票制,忽略了不同人的真實需求,顯然有違公平原則。況且,年票制的落實也磕磕碰碰,不夠徹底,譬如有些路橋不認年票照樣收費、城區間互通困難、年票收入不公開等,也飽受公衆詬病。
年票制與有關上位法有牴觸,常被熟稔法律的論者提及。譬如,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以及國務院辦公廳2002年發佈的相關通知規定,“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上位法的說法細緻而具體,即便以地方法規形式規範,恐怕也不能給年票制增加太多的合法性。
“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是長期形成的一種道路交通發展模式,許多城市也因此背上鉅額債務,希望這種模式在短時間內退出歷史舞臺、道路橋樑完全進化成爲向公衆免費提供的公共產品恐怕還不太現實。即使還要繼續收費,也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政府爲路橋還貸(而非營利)而收的費用,就要收得明白、用得清楚,及時向社會公開收支情況。收夠了貸款,就要逐步撤銷,不能長期收下去,沒完沒了,把它當作地方財政的“印鈔機”。
其次,不能片面追求效率,罔顧公平,對年票制抱殘守缺。其實,既強調用者付費,又保障使用者的選擇權,保證收費的公平性,在技術上並沒有太大難度,或像過去一樣按次購買,或利用電子貨幣支付,像粵通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