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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高考只有10余天了,長沙各學校考生正在緊張備戰。餘志雄攝
本報撰文記者徐媛實習生惠榮湖南省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昨日公佈。根據該辦法,今年湖南省考生於6月26日至7月2日填報志願。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填報志願(含徵集志願)。在填報志願截止時間之前,考生可在網上填報或修改志願,逾期不能補報或修改志願。考生應妥善保管密碼和“動態口令卡”,對自己填報的志願負責。
高考志願分7個錄取批次
高考志願按錄取批次分爲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另設“單科優秀考生”志願和“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志願。填報“單科優秀考生”志願的,其高考成績(含優惠分)須達到本科三批(B)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且其所考的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四科中的某一科目的成績位於該科目報考人數的前萬分之一(按四捨五入辦法取整)以內(含最後一名的同分考生)。
本科提前批志願和“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志願6月26日至27日填報,其他批次志願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有關批次的徵集志願填報時間分別爲:本科一批7月18日,本科二批7月24日,本科三批(A)8月1日、本科三批(B)8月8日,高職專科批第一次8月18日、第二次8月21日。
招生缺額統一向社會公佈
對於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職專科批第一次填報的“非定向”平行志願錄不滿額的院校,在該志願錄退完成後,由省教育考試院通過網絡和媒體統一向社會公佈院校招生缺額,並組織未被錄取的考生填報徵集志願。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各設置一次徵集志願,高職專科批設置兩次徵集志願。
參加軍事院校招生體檢初檢合格的未婚應屆高中畢業生(1993年9月1日及以後出生),方可填報設置在本科提前批中的軍事院校志願;參加空軍招飛局廣州選拔中心組織的政審和體檢覆檢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設置在本科提前批中的“空軍飛行員”志願;具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戶籍和當地高中三年學籍的考生,方可填報“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志願。
考生可上網查詢錄取情況
考生可以到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http://www.hneeb.cn)網站上或省教育考試院及招生高校指定的其他渠道查詢錄取結果。已被高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準改錄。考生若對錄取結果有異議,應於8月23日以前向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情況,逾期不予受理。
保送生及單獨考試招生錄取結果以公告形式在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公佈。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以上途徑進行查詢和確認,如查詢到的錄取結果與錄取通知書上的錄取學校、錄取層次、錄取類型不一致,則該錄取通知書不屬於普通高校招生錄取通知書。廣大考生一定要謹防各種體制外招生、濫發錄取通知書的違規招生行爲,避免上當受騙。
投檔錄取
單科優秀考生可增加一次投檔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最多降20分
對填報了“單科優秀考生”志願的單科成績優秀考生,增加一次投檔機會。其中上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平行志願投檔前,按專設志願提前投檔一次,上其他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提高一個批次按專設志願提前投檔一次。外省高校錄取單科成績優秀考生不得佔用預分計劃,所需的計劃由高校從預留的機動計劃中解決;省屬高校可以使用機動計劃或預分計劃錄取單科成績優秀考生。
對符合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招生報考條件且填報了“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志願的考生,必須填寫《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覈表》,經有關部門審覈通過後,方可參與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貧困地區專項計劃”錄取分數不低於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線,如按“學校服從”志願投檔後仍生源不足時,省內省屬高校可按相關規定適當降分投檔錄取(最多降20分)。
降分優惠
定向招生最多降20分特殊專業最多降30分
高校定向就業(不含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按考生定向就業志願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定向志願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完不成的,就地轉爲非定向計劃執行。
農林、航海、地礦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降分投檔以考生填報的最後一次徵集志願爲依據。
經省教育廳批准的省內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特殊專業,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適當降分補充投檔,降分投檔在第二次徵集志願投檔時進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30分(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二次高職專科批徵集志願爲依據)。特殊專業招生須將其招生計劃單列,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劃,錄取到特殊專業的考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招生紀律
十類違規行爲將受嚴懲最高可開除違規者公職
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違規行爲的,將由違規行爲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0類違規行爲分別是: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爲考生僞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願、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