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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黨口中的第一條和第二條是怎麼回事呢?據瞭解,《教育部關於規範我國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來2009-第83號文)》,它確實是兩條:第一條說的是,自2010年起來華留學生必須滿足442新規,第二條是,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移民外國後,返回國內接受高中教育並畢業,如未恢復中國國籍則屬於在中國地區的外國僑民,如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的報名條件,可持其所在省區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其所在省區市、省級招生委員會制訂的地點報名,參加我國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如果我們把第一條和第二條分開看的話,第二條確實沒有談到任何關於居住年限相關的標準,更不用說442了,那麼張建黨是怎麼理解這第兩條的呢?
張建黨:我想我是接受了中國的高等教育,我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假如說這兩條都適應442的話,第二條就沒有必要存在,根本沒必要單列出來。還有一個就是說,第二條我們要看出來,說移民國外返回國內,我們知道在國內招生是連續三年。那如果使用剛纔的那個條例,我需要在國外最近4年中有居住兩年的記錄,高中就沒辦法完成,完成不了高中,就根本沒有辦法高考,都沒有辦法滿足報名的條件,更沒有所謂加10分的優惠待遇。所以我理解,第二條和第一條是平行的、互不干涉的。
老張堅持第一條和第二條是彼此互不干涉、相互獨立的兩條平行的規定。對此,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力表示,其實這個通知首先要明確一點,它就是高等學校接受國外留學生的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是2000年下發的,如果我們翻這個管理規定的話,會發現所有的都只是針對外國留學生來說的,這當中沒有提到華人、華僑相關的規定,因此2009年下發的關於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是對它補充,而通知當中第一段開頭特別說到一句話,祖國、內地大陸以及港澳臺地區在移民外國之後,又再回國定居的僑民,他們適用於這個通知,而且後面還特別解釋是以留學生的身份來對待的。因此張建黨的孩子適合第二條,不適合第一條。
不過,《南方都市報》今天的報道說:地方上的解讀和教育部未必一致。他們採訪了廣州市招辦的一位資深高考工作者,他表示,此前他們只要考生有廣州高中三年學籍,持有《外僑居留證》,即可報名參加高考。至於“4年護照和2年國外居住記錄”,他們認爲是針對直接申請大學的考生而言,參加高考並不受此限制。
另外,首發報道此事的《中國週刊》,他的副總編輯、新浪微博實名認證@徐一龍今天下午發微博說:“我們給北京市考試院打了三次電話。昨天,很明確告訴我們只需外僑居留證,無需四年兩年限制,因爲那是留學生申請,無關考試。今天,又打了兩次,還專門告知他們,讓他們看下中國青年報關於教育部的最新報道。考試院領導在電話裏研究半天,最後告訴我們,還是隻需要證,無需四年兩年限制。均有錄音。”
對於有部分地區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執行的情況,張力也強調,從教育公平來說,如果有這種不符合要求的情況,還是要嚴格給予監控的。
在具體的執行層面,雖然各地對政策的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執行,教育部的判斷顯然更加權威的。那麼只要教育部堅持這樣的解讀,張同想明年在北京高考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了,他們將何去何從呢?
張建黨:我想既然我的孩子既然已經出國了,要參加國外高考是沒有問題。但是根據我的理解,他享有在國內報考的權利,我保持申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