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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日,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根據高速公路“電子眼”拍攝到的車主徐某、林某的違章事實,分別判決車主徐某、林某敗訴。
車主徐某、林某分別於2012年11月7日、2012年10月25日駕車在滬昆高速公路行駛,超出規定時速50%以上(實測154KM/H,限速100KM/H),被“電子眼”拍攝並記錄。當轎車通行至贛浙省際收費站時被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二大隊民警查獲。直屬三支隊分別對徐某、林某作出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徐某、林某以“電子眼”拍攝不真實爲由不服處罰,向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提出行政複議,請求撤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西省交通警察總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複議請求。徐某、林某仍不服,向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在判決中確認“電子眼”拍攝到的證據的有效法律地位,作出前述判決。同時對徐某、林某提出的異議加以解釋,使其認識到違章的真實性和嚴重性。兩車主均表示服判。
(陸衛華杜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