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上海5月23日電今天,黃小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其開具的罰款決定書的送達回證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並當場繳納罰款。經過法官教育,她認識到自己僞造證據的行爲是極度錯誤的,表示今後將吸取教訓,做個守法公民。
黃小姐在某航空公司從事空乘工作。由於跟老公陸先生感情不好,黃小姐想離婚。按照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原則,離婚訴訟可以在被告戶口所在地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訴。陸先生是南京人,在上海居住不滿一年,黃小姐本應在南京起訴,可她考慮到自己常住上海,且夫妻倆有一套房產在浦東新區,因此想在浦東新區法院起訴。
要在浦東新區法院立案,黃小姐必須提供丈夫陸先生在上海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材料。爲此,黃小姐前往浦東高行一居委會詢問,工作人員告訴她,陸先生在上海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必須由其本人到場確認,否則不能開具。黃小姐打官司心切,回家路上看到路邊辦證刻章的電話後,花錢刻了居委會的印章,蓋在自己寫的“證明”上,提交給了法院。
這起離婚案件立案後,法官在審理當中發現,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上“印章”跟以往有明顯不同之處,於是向居委會查證。居委會表示,從未向黃小姐出具證明,並派員到法院說明了情況。
當主審法官詢問居委會“證明”一事時,意識到露餡的黃小姐馬上承認爲了在浦東新區法院立案因而僞造證據的事實。
法院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黃小姐的行爲屬於僞造證據,妨礙民事訴訟,因此,法院對她開出處罰決定書,罰款2000元。
至於這起離婚訴訟,法官告訴黃小姐,她可以申請撤訴,等陸先生在上海居住滿一年後再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也可以由浦東新區法院移送到南京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