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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邢東偉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王某是海南省儋州市某職能部門的一名公務人員,他曾在2008年負責處理一起市民投訴。市民張某認爲自己的投訴沒有得到妥善處理,隨即開始在網絡上發帖表達對王某的不滿,他還向15個市縣寄送“舉報”信件。王某認爲張某的行爲侵犯了其名譽權,於是向法院起訴。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市民張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失費100元的一審判決。
2008年,張某購買了一家公司生產的太陽能熱水器,隨後他認爲該熱水器存在質量問題,於是向當地職能部門投訴。在受理這起投訴後,該部門在長達4年的時間內沒有作出任何處理決定。張某認爲,最讓他氣憤的是,該部門還以檔案在單位搬遷時丟了等理由欺騙他。作爲負責此次投訴的主要負責人王某,沒有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沒有盡到該盡的職責。
於是,張某在海南當地的網絡媒體上,首先是以個人身份發表了一篇標題爲“儋州市某單位不作爲”的文章,並在文章中表述事件起因爲“購買的熱水器因產品質量問題投訴,問題卻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此外,張某寫了一封“收集王某違反黨風廉政證據”的信件,並向王某所在的系統單位寄發,其中包括海南省昌江縣、東方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等15個縣市。在信中,“徵集”了王某違法犯罪、貪污受賄、生活作風不正的證據。
王某表示,自2012年10月份以來,張某就一直以郵寄信件、網絡發帖等方式對其進行誹謗和誣陷。張某不僅在海南當地網絡媒體上發佈不實言論,還在一篇名爲“收集王某違反黨風廉政證據”的文章中,用惡毒語言杜撰事實,對他進行誣陷。王某稱,張某的上述行爲,使得他在當地羣衆中的社會評價度極低,同時這也嚴重傷害了他所在單位的形象。
王某認爲,張某的行爲嚴重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他的生活因此受到嚴重干擾,精神遭受極大痛苦。他請求法院判令張某立即停止相關行爲,不再散發對他名譽權造成侵害的信件和網上言論。不僅如此,王某還要求張某公開向自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外,他還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100元。
對此,張某認爲,他並沒有對王某的名譽權造成侵害。他說之所以這麼做,是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某認爲並沒有侵害王某的名譽權,因此,王某要求他賠償精神損失費100元沒有事實依據。
對此,法院認爲,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要求侵權人進行公開道歉、經濟賠償等。情節嚴重的名譽侵權行爲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譬如因侵犯他人名譽權造成其重大經濟損失,或是誘發他人精神失常乃至自殺等嚴重後果,那麼侵犯名譽權的侵權人會因此受到刑罰。
因此,張某在網絡上發表關於王某的文章內容及向各市縣所寄出的信件中,使用“低素質、行賄”等字眼,存在侮辱、誹謗等方式,且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已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應當賠償王某精神損失費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