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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衛毅
河南最近連續曝出5起幹部“戴罪任職”怪事:先是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存在兩名“戴罪任職”3年左右的幹部被曝光;隨後洛寧縣住建局又有3名“戴罪任職”幹部被披露(5月24日《京華時報》)。
2007年頒佈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依其規定,上述5名受到刑罰的幹部,都應該捲鋪蓋回家“享受”緩刑,怎能夠堂而皇之地繼續任職、“吃皇糧”呢?目前來看,如此咄咄怪事,顯然並不像當地所說的“法紀銜接”不到位那麼簡單,上述事件中隱藏的“內情”和“故事”,很值得分析和探究。
首先,“法紀銜接”不到位之說,純屬自欺欺人。5名幹部被法院判刑是公開的事情,當地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不可能多被“矇在鼓裏”,怎麼會出現5名幹部被處以刑罰後還跟沒事似的,該幹嘛幹嘛,甚至在緩刑期間又得到重用的怪事呢?很顯然,這裏面有點要“保”他們的意味,究竟是誰在力“保”他們不失官位、不失公職身份,乃至等風聲過後“東山再起”?這個問題值得刨根問底、深究細查。
其次,“戴罪任職”事件中,有沒有腐敗窩案的“影子”?表面上看,兩起案件是這些國土局、住建局的幹部爲開發商違規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從而受到了刑罰。但從近年來國土、住建部門成爲腐敗的“重災區”看,其中不排除國土、住建部門在違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有腐敗行爲的發生,甚至也不排除有比他們“更高級別”的領導“授意”他們這麼做,成爲“一根繩上的螞蚱”。對於究竟有沒有腐敗行爲,需要繼續詳查。
此外,在“戴罪任職”事件中,當地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的集體“噤聲”也非常值得懷疑。從幹部管理權限和監督權限上看,上述部門都應該履職盡責,依規依紀向上級提交處理意見,即便是因爲“法紀銜接”的確有些不到位,但也不能無所作爲。怎麼能對管轄範圍內的幹部受到刑罰卻“聞所未聞”?
“戴罪任職”顯然是對法紀的漠視,是對黨和政府公信力的巨大破壞。這種“庇護”受到刑罰的幹部的行爲,這般不按照黨紀政紀及公務員管理要求辦事的做法,只能說明是權大於法的思維在作怪,是權力在其中“運籌帷幄”,而究竟是誰在“策劃”和“運作”此事?又是誰在包庇、縱容“戴罪任職”?這很值得有關部門揭開“謎底”,曝光那些鮮爲人知的“故事”。在此,筆者希望有關部門儘快徹查“戴罪任職”事件,並且嚴肅處理與此事有牽連、難逃干係的責任人,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給媒體及公衆一個滿意的答覆和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