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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24日訊記者張媛蔡巖紅爲了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今日在京聯合召開懲罰性賠償研討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員、法官、專家學者等數十人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展開研討。
據瞭解,今年4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拉開消法修訂之幕。28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集意見。草案將消法第四十九條改爲兩款,第一款爲:“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款爲:“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爲,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與會專家指出,懲罰性賠償應當實行法定賠償主義,區分不同情形作不同規定。
對於草案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下限爲500元,專家指出這具有積極的方面,但在實際生活中行不通,甚至會破壞民間缺一賠十的習俗。倘若制定法律時不嚴謹,可能會產生某些副作用。同時,有專家建議應明確保護假一賠十的約定。
針對垃圾短信氾濫的問題,與會專家建議運用懲罰性賠償治理未經許可的商業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