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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本報記者餘瀛波
因在銷售的電腦中預裝盜版軟件,山東青島一家公司近日被法院判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處罰金15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
據業內人士介紹,因預裝盜版軟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既往判例中非常罕見。
免費軟件被舉報爲盜版
2012年10月8日,青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接到電話舉報,稱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在給平度市21所中小學1076臺電腦預裝的軟件中,使用了盜版的Windows XP操作軟件和Office 2003辦公軟件。
10月12日,青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與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對此案溝通研究,同時約談平度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採購這批電腦的項目負責人,瞭解電腦軟件安裝詳細情況。
據平度市教育體育局介紹,2011年7月,該局面向社會招標購買計算機,青島中孚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中標。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體育局與青島中孚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合同約定,青島中孚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負責供貨並免費安裝需用軟件。2011年9月20日,青島中孚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委託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對這批電腦軟件進行了統一安裝。
隨後,青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聯合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分3組,對平度市涉及使用該批次電腦的21所中小學微機室依法進行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共檢查電腦1076臺,每臺電腦上檢獲Windows XP、Office 2003軟件各一套,且1076臺電腦所安裝的Windows XP、Office 2003軟件的序列號均一致。據此,執法人員初步判定青島中孚公司涉嫌安裝盜版軟件。
委託第三方做司法鑑定
2012年10月25日,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致函微軟(中國)有限公司,請求對涉案的Windows XP、Office 2003軟件兩個序列號進行鑑定。同年11月1日,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經鑑定,執法人員檢獲的兩種產品沒有微軟公司的相應正版證明和授權協議。據此判定上述軟件產品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安裝和使用,系盜版計算機軟件。
爲嚴謹證實犯罪事實,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決定再進行第三方司法鑑定。2012年11月8日,該局委託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鑑定中心對登記保存的兩臺電腦主機進行司法鑑定。同年11月28日,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經鑑定,兩臺主機硬盤中所裝操作系統、辦公系統軟件與提供的正版軟件的運行界面和軟件功能相同。
12月12日,青島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聯合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強承認實施了侵權盜版行爲。
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局長劉成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辦理此案過程中一直“頂着很大壓力”。“在辦案過程中,被告人曾多次通過朋友說情,壓力肯定不小。但直到目前,我與當事人一面未見。”劉成愛坦陳。
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隨後對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3年1月19日,平度市公安局根據平度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局的案件移送申請,對此案依法立案偵查。3月5日,李強主動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不法事實。
據李強供述,其在安裝過程中,未經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同意,從互聯網上下載了Windows XP操作軟件和Office 2003辦公軟件,並僱傭他人將下載的軟件複製安裝到1076臺電腦上。
依法追究嫌疑單位責任
據瞭解,案件被移送後,偵查機關最初擬定的《起訴意見書》中,並未明確追究犯罪嫌疑單位青島中孚電子公司的刑事責任,而只是以“李強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審查起訴。
對此,經討論認定,此案實際複製、安裝侵權軟件的行爲是由青島中孚電子公司單位決策、行使並負責財務結算和獲取經濟收益,符合單位犯罪的主客觀法律構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李強爲了單位利益實施犯罪。因此此案犯罪行爲是由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由負責人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行爲,此案涉嫌犯罪主體不僅是李強個人,還應包括青島中孚電子公司。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微軟公司請求依法追究同案犯罪嫌疑單位青島中孚電子公司的刑事責任。
4月9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法庭認爲,被告人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強之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即: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依據當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複製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月1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
判決認定,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強,在未經權利人同意情況下,以營利爲目的,複製他人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故判決青島中孚電子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決被告人李強,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鑑於被告人李強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現,對其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製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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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安徽、湖南、浙江4省公安機關今年3月底聯合行動,對張家港市某軟件公司被侵犯著作權案採取集中收網行動,共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12名,摧毀銷售侵權軟件網店13家、製假窩點8個,涉案金額高達3.5億元。
2月中旬,張家港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稱一軟件公司研發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點清單造價軟件”,被多地不法商家盜版並通過購物網站販賣。調查發現,侵權銷售的網店涉及江蘇、湖南、安徽、浙江等省份。一套售價6000元的正版某軟件,網上兜售價僅150元。
□說“法”刑事打擊電腦預裝盜版軟件開創先河
據業內人士介紹,此案應屬國內首起計算機硬盤預裝盜版軟件刑事案例,其對我國打擊盜版侵權行爲的警示意義極爲重大。同時,此案的刑事責任認定,開創了刑事打擊硬盤預裝盜版軟件的先例,也爲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了更爲暢通的司法維權渠道。
據瞭解,由於個別計算機經銷商預裝盜版軟件的侵權方式較爲隱蔽,取證亦只能獲取少量盜版軟件而無法證明其既往侵權事實,無法有力證明其行爲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目前對此類行爲,權利人一般只好通過民事訴訟來維權。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此類案件由於銷售商大多未單獨就盜版軟件收費,在是否構成“以營利爲目的”的要件上存在爭議,導致刑事案件難以受理。在這方面,此案以預裝盜版軟件數量認定侵犯著作權犯罪,以此爲開端,未來司法機關在查處和判罰同類案件時,也可以進一步從違法所得額、非法經營額方面突破,加強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爲的刑事打擊力度。餘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