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晨報訊(首席記者王彬通訊員李辰)小學生小蔡在學校參加體育鍛煉時,被高出操場的主席臺絆倒,磕傷牙齒。由於校方認爲沒有管理責任,不同意賠償。日前,小蔡的父親代其將小學訴至豐臺法院,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小蔡醫療費2566元、營養費500元、護理費2000元和交通費300元。
小蔡的父親代其起訴稱,小蔡於2010年到北京市某小學學習,系該校在校學生。2012年3月,學校組織學生在操場訓練跑步,因該校操場主席臺地面高出操場5釐米,小蔡跑步中不慎摔倒,門牙斷裂。同日,學校送小蔡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小蔡牙外傷骨折。小蔡受傷後,除了保險公司支付了620.2元外,學校沒有給予任何費用。爲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小蔡的父親代其訴至貴院,請求判令學校賠償醫療費2566元、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3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學校方面辯稱,學校在管理過程中沒有過錯,小蔡受傷是在體育運動中發生的,和學校的管理沒有關係,發生損害的事實過程屬實。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蔡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學校對其應該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職責。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跑步鍛鍊時,應提供安全、標準的跑道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但該校內並無標準的跑道,且跑步用的操場較小,容易導致摔傷事件的發生,故學校應對小蔡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學賠償小蔡醫療費2566元、營養費500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3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後,雙方尚未表示上訴。
法官釋法:
學校應保障體育鍛煉場所安全
豐臺法院楊箏法官表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小學是平房建築,平房中間的部分是操場,但不是標準的操場,也不是塑膠跑道,學校中沒有標準的跑道,操場主席臺地面高出操場5釐米,學生在活動時存在安全隱患。目前受制於自身環境,很多學校沒有能力配備標準操場,在組織學生鍛鍊和活動時,更應該配備教師在場管理,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相關新聞
學生體育課上摔折小腿學校擔責
晨報訊(記者何欣)小宇在學校上體育課打籃球時不慎將小腿摔骨折,花去醫藥費3000餘元。出院後,小宇父親將學校告上房山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等30000餘元。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支付小宇賠償款3512元。
13歲的小宇是房山區某小學六年級學生。今年在一次體育課上打籃球時,小宇不慎跌倒,老師隨即通知家長。經診斷,小宇爲右小腿脛腓骨骨折,花費醫藥費3000餘元。小宇的家人曾多次找校方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分歧較大,隨後小宇的父親趙先生將小宇所在的學校起訴至房山法院。校方表示,小宇是在打籃球過程中自己摔傷的,校方不存在過錯。
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爲,校方未能舉證證明其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在小宇傷後處理方面有失積極穩妥,而小宇對體育訓練可能會造成的損害後果應有一定的預見,亦應小心謹慎。因此,小宇與校方對骨折這一損害後果的發生均有責任,酌定校方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校方給付小宇賠償款3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