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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將證據種類修改爲8種,增加規定了“電子數據”證據種類,將電子數據與視聽資料規定爲同一種證據類型。這些變化決定了承辦人對檢委會的彙報方式也應作相應調整。筆者認爲,檢委會會議中可以嘗試多媒體示證。一方面可以提高案件討論質量,另一方面也是承辦人在法庭實戰前的演練。但是,檢委會進行多媒體示證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應加強對前置程序的處理。檢委會決策的程序包括前置程序、彙報程序和討論決定程序。實踐中很多地方不重視檢委會會議的前置工作,有的材料到開會時才發到檢委會委員手中,由於會議時間有限,多數委員不能詳細瞭解案情。因此,對擬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當事先將案件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全部證據材料製作成多媒體文件,在提交案件時一併提交。
二是需注意示證製作是編輯的過程,並不產生新證據。多媒體示證僅僅是展示證據的手段,在編輯製作的過程中可以進行一些必要加工,加工過程中,證據形式可能發生改變,如書證在示證中可能變爲信息圖片,但這僅是作爲載體形式發生的變化,示證應堅持內容爲王,以便不經人爲加工的原始證據能夠接受質證。
三是尋求與其他機關的協作,建設公檢法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共享平臺可以在程序監控的基礎上實現信息共享,加快案件流轉,減少重複勞動,信息資源能夠得到及時調取應用,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四是對檢委會會議記錄方式作出改革。實踐中可以試行會議全程錄製的方式,用數據信息保存會議情況,使示證過程、集體討論、發言表決的過程得到完整真實記錄。
(作者單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