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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亞東
恆信公司投保的兩輛車發生碰撞,保險公司以“此種情況下投保車不屬於受損的第三者”爲由拒絕理賠。近日,該糾紛二審訴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終審後判令保險公司支付恆信公司財產損失7萬餘元。
2012年1月10日,恆信公司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於行駛過程中與該公司另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相撞,造成兩車駕駛員受傷,兩車局部損壞。經交巡警部門認定,其中一輛車的駕駛員卓某負全部責任。
該起事故的兩輛作業車此前已由恆信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事發後,恆信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因爲此次事故引起的餘先生所駕車的財產損失7萬餘元,卻遭遇拒賠。保險公司認爲,這起事故中另一位駕駛員餘某所開的車的損失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不屬於“第三者”的範圍,因此保險公司無需賠償。而且,雙方之前簽訂的《投保單》中明確約定本案此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而恆信公司則認爲,雖然兩輛車同爲該公司名下的車輛,但相對於卓某駕駛的車輛,無責的餘某所駕的車輛本身就屬於受損的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投保車的損失。
對於保險公司的觀點,法官解釋稱,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致害財產與受害財產所處的法律地位作爲判斷標準,而不是以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否爲同一人爲判斷依據。根據本案中的情形,受損車應當屬於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
另外,本案《投保單》的內容僅能體現保險公司提示投保人在填單前詳細閱讀相關條款,不能體現保險公司已就《特種車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未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