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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塗恩
80後女青年劉露用他人遺留在ATM機的銀行卡取款,一時貪念觸犯刑法。近日,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劉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2012年12月7日下班後,劉露到ATM機上存款,前面有一男青年取款後匆忙離去,劉露準備操作該ATM機存款時,發現男青年的銀行卡還在ATM機內,屏幕停留在“繼續”的操作界面上,劉露見四下無人,隨後按下繼續鍵,經查詢卡內餘額有11600元,於是她分四次從卡內取出11500元后離開。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劉露在撿拾他人信用卡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鑑於其主動投案,且積極賠償被害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像劉露一樣認爲“撿拾他人遺失物品後據爲己有”只是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殊不知也會導致犯罪。撿拾他人遺失物品拒不歸還,可能構成侵佔罪;在出租車、食堂等相對封閉的場所撿拾遺失物品據爲己有,還可能構成盜竊罪;撿拾他人銀行卡並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的,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此撿拾他人遺失物品後,一定要交還失主或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千萬不能貪一時之利而讓自己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