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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百軍陳紅梅
去年7月,老周因糖尿病就診於雲南省鎮沅縣人民醫院急診科,不料病情惡化,最終死亡。經雲南省醫學會鑑定,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鎮沅縣人民醫院承擔次要責任。周妻極度悲傷下與院方發生爭執,並索要217507.86元賠償金。院方認爲老周是因自身病情發展救治無效死亡,己方不應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各持己見,多次協商未果,向鎮沅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近日,調委會組織雙方協調解決。據雙方所述,雙方所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賠償金是按2012年5月1日實施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還是按照2013年5月1日實施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院方承擔次要責任的賠付比例是按30%還是40%計算。
調解員認真分析情況,分開做雙方思想工作,經過幾個小時的勸說,雙方達成一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2012年標準計算,由院方承擔35%的賠付比例,最終由院方賠償死者妻子115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