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魏徽徽馬偉鋒
婚禮還有兩天就要舉行了,新娘的父親卻突然發病去世,支付給婚慶公司的預付款還可以要回來嗎?由於傳統民俗“紅事”、“白事”相沖不能舉辦婚禮,市民孫先生和黃小姐要求婚慶公司返還預付款,婚慶公司卻反訴要求兩人支付全部款項。該案經過兩審,法院考慮到事因傳統民俗單方解除合同,原告只需支付已經花費的款項,其餘款項不須支付,且無需支付違約金。
2011年8月,孫先生和黃小姐與一家婚慶公司簽訂婚禮服務合同,準備在同年9月舉行婚禮。其間,兩人已經支付了1.2萬元作爲婚慶服務費的預付款。然而,婚禮前兩天,新娘黃小姐的父親不幸突然病故,不得不取消原定婚禮。事後,孫先生和黃小姐要求婚慶公司返還預付款,但遭到拒絕,於是向法院起訴。
婚慶公司答辯稱,婚慶公司已將婚禮的各項準備工作準備完畢,原告任意解除合同,應當對已經付出的婚禮所需勞務及服務損失進行賠償。同時,婚慶公司提出反訴稱,該公司收到款項後就採購了大量的婚禮用品。婚慶公司認爲,兩原告突然解約使其公司遭受損失及面臨對第三方的違約或失信,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尚未給付的婚禮服務費3000元及違約金4500元,並賠償其爲準備婚禮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合同約定,“任一方如單方面無故終止本合同,應按合同總價款的30%即4500元支付違約金”;“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需承擔責任,但該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經法庭覈實婚慶公司在婚禮賬單羅列的相關費用開支,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孫先生、黃小姐應給付婚慶公司8500元,即婚慶公司應從預付款1.2萬元中退回孫先生、黃小姐3500元,但無需支付相關違約金。宣判後,孫先生、黃小姐提出上訴。今年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非無故終止合同不算違約
天河區法院民二庭法官指出,遵循善良風俗,即要求人們不得通過法律行爲,使不道德的行爲變成法律上可強制要求履行的行爲。
回到本案中,中國的婚慶嫁娶,是百姓心目中的頭等大事,也歷來是傳統民俗禮儀中最隆重最熱烈的禮儀之一,特別講究風俗與意頭。而兩位新人突遇至親病故,在此時再繼續履行合同原定約定已有違善良風俗。
法官指出,因此兩原告取消婚禮的原因不可歸責於任一方當事人,也是在訂立合同時雙方都未曾預見到的。考慮到傳統民俗在人們行爲中的影響,兩原告取消婚禮的做法應值得理解和同情,不屬於無故終止合同。
合同法中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法官稱,本合同所涉內容具有明顯的人身性、倫理性,因此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一審法官指出,兩原告明確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不願與婚慶公司協商變更合同,表明兩原告已單方解除了合同。
對於賠償的金額,法官綜合考慮到婚慶公司爲婚禮已經做了許多準備,兩原告又是在婚禮慶典前兩天才取消,據此,一審法官酌定兩原告賠償婚慶公司已支付的準備費用,金額爲8500元,從已付款1.2萬元中抵扣,餘款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