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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河西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門某、權某、孫某、黃某、李某、程某涉嫌搶劫、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七名被告人被依法從嚴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附加刑罰。
劉某和門某、權某、孫某商量通過故意撞車誘使車主下車後,搶劫車輛,並將搶來的車輛以低價質押的辦法弄錢。2012年3月初,四人駕車經過河西區大沽南路與黃山道交口時,故意撞擊前面行駛的車輛。在與車主張某協商解決事故的過程中,劉某等人使用催淚噴霧器噴射張某面部,將張某駕駛的保時捷轎車當場搶走。後經估值,該車價值人民幣80萬元。隨後,劉某將保時捷轎車改裝並指使權某、黃某、李某將該車質押。黃某和李某明知該車是犯罪所得,仍協助權某將該車質押35萬元。同時,劉某還指使李某代”、黃某、程某,將劉某使用的一輛賓利牌轎車質押得款46萬元。不久後,劉某和門某、權某經預謀又將該車盜走。此外,劉某、門某、權某、孫某和黃某還將劉某質押的另外一輛轎車盜走。該車在質押時,劉某獲得質押款50萬元。
除上述犯罪事實外,劉某還非法持有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一支;孫某還夥同他人搶劫電動自行車一輛;程某則以酒駕相威脅,敲詐勒索他人錢款2.3萬元。
法庭上,劉某、門某、權某、孫某和黃某雖然承認自己竊取了兩輛轎車,但均認爲車歸根到底是屬於劉某的,將他們的行爲定性爲盜竊,他們難以接受。黃某、劉某辯稱在質押保時捷轎車時並不知道車輛是犯罪所得。
針對上述問題,檢控官指出將車輛質押他人後再祕密竊回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認定爲盜竊罪。同時,檢控官指出黃某、劉某在質押過程中存在拆卸車輛牌照號、爲權某使用假名出具的借條作擔保等行爲,這些客觀行爲足以反映出二人主觀上對於該車系犯罪所得是明知的。在法庭辯論階段,承辦人就本案存在的法律問題、證據問題及量刑問題發表了充分具體的公訴意見,並結合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了針鋒相對且有理、有利、有節的答辯。
河西法院經過審理,對劉某等七人做出從嚴判處的決定,七名被告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附加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