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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費年限不是橡皮筋
讓一部分人先享受高速路免費的甜頭,再試圖對所有使用者延長收費年限,在決策科學性和民主性上存有缺陷
爲加強並規範對收費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已經開始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爲2013年6月7日。
筆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中“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這條引發不少專家和網民的質疑,因爲大家可能都沒有料到,利國利民的高速公路免費政策在實施半年多之後,突然風頭一轉,變成了節日免費就得延長收費年限的“朝三暮四”選擇題。
2012年8月2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務院關於批轉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制定的《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筆者查閱當時公佈的實施方案,沒有提到需要延長收費年限補償節日免費的內容。在這種背景下,公路重大節假日免費政策在民意和輿論的大力支持下順利推行實施。
筆者長期觀察高速公路節假日免費問題,這一惠民政策再往前追溯,是在一些公路亂收費、經營性公路超期收費等亂象下,近些年很多省區的高速公路在春節等重大節日採取免費通行惠民,但沒有與延長收費年限掛鉤。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近年來也曾在全國兩會上不斷提出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的建議,也沒有提到用延長收費年限補償。有此背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款一石激起千層浪不難理解。
筆者認爲,採用延長收費年限的方式補償高速公路重大節假日免費的思路存在明顯的不可行性。
首先,享受重大節假日免費通行政策的只是一部分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因爲一部分人享受了免費待遇就用延長收費年限的方式補償,等於對高速公路的全體使用者“懲罰性”延長收費期限,這對大貨車、大客車以及7座以上乘用車和沒有在節假日利用高速出行的7座及以下小客車極不公平。
其次,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能不能採取目前這樣的決策流程存在很大疑問。如果在實施重大節假日免費通行政策之前,讓公衆對免費通行和延長收費年限選擇在先,我想有相當一部分利益相關方會提出反對意見。而讓一部分人先享受免費待遇的甜頭,再對所有高速路使用者秋後算賬延長收費年限,這樣的流程在決策科學性和民主性上存在一定缺陷。
再有,民衆、媒體和專家長期以來對高速公路改革的期待方向包括釐清那些老大難高速的收費年限,果斷清理超期收費,讓轉爲經營性公路的過程透明、民主,適當降低收費水平,儘早還公路姓“公”的本色等。在這些改革期待下,重大節假日公路免費政策之所以獲得輿論和民意的高度支持,是帶有“政策糾偏”的意味被理解的。然而以延長收費年限作爲免費的補償,爲利益再次輸送提供了“無限可能”。如果真要延長,怎麼延長?以天、月、季度、半年、一年爲時間段延長產生的利益輸送額差距驚人,而當這種裁量權由利益相關方通過叫虧“合法”主導部門決定的時候,很多民衆擔心的事情恐怕就要發生了。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是決定未來公路收費改革方向的重要法規,因此,相關條款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要真正重視民衆對改革的期待,也只有真正忠實於民意的改革纔會得到民衆的擁護。
最後,法規制定者要正確評估中國汽車社會近10年來爆發式增長給收費公路帶來的高利潤,要意識到收費期限越是向後延長,經營者獲得暴利的可能性越高,民衆的包袱可能越重。從經濟學角度看,用每年若干天的免費換取延長收費年限其實是對經營方非常划算的好買賣,“朝三暮四”的選擇中也隱藏着大收益。因此,如果真要我在免費通行政策和延長收費年限之間做個選擇,我寧願選擇回到不免費的起點。
此外,據相關媒體報道,《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因增加多種延長收費年限的情形而飽受爭議。尤其是徵求意見稿刪除了“提前還清貸款也應提前終止收費”的條款。這條被刪除的條款是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全文爲:“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刪除該規定,給政府還貸公路延長收費期限預留了制度空間。意味着即便還清了貸款、集資款,仍然存在繼續收費的可能。這無疑會增加交通運行成本,增加車主的通行負擔,與還利於民、結構性減負從而增加社會生產效益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從公路法明確規定的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看,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在筆者看來,爲什麼《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留下那麼多延長收費年限的口子,爲什麼作爲下位的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會出現與上位法重要的法條精神背道而馳的條款,這不但需要相關部門出面進行合理解釋,還須不把徵求民意當成走過場,要認真根據民意、專家的建議進行妥善修改,絕不能讓公路收費年限成爲想抻多長就多長的橡皮筋。南辰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