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張先生和妻子都由農村來天津打工,因曾在同一家家政公司工作而相識,經過一年多的戀愛,他們決定結婚。按二人家鄉農村風俗,張先生買了“三金”(即金項鍊、金戒指和金耳環),還給岳父母家裏5萬元錢作爲聘禮。然後他與妻子登記結婚,但登記後還沒有在一起生活,妻子就被公司派往杭州工作去了,張先生只好孤身一人回到天津工作。
前幾天,張先生直接跑去杭州找妻子,到其宿舍後發現她正和一個男人非常親密地往外走,張先生的心頓時涼了半截。經過張先生悄悄調查得知,妻子和那個男人已經好了幾個月了,張先生當面質問妻子時,她自己也親口承認了。
沒幾天,張先生的妻子感覺到愧疚就與張先生辦了離婚手續。又過一年後,依然沒能走出陰影的張先生要求對方退回彩禮,可張先生的妻子認爲雙方已經完婚了,而且離婚也有一年多,此時彩禮沒有返還的道理。兩家因爲這個事情爭執不下,那麼,張先生與妻子離婚一年多以後,彩禮還能否要回?
◎律師說法:
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姚丹律師分析認爲:彩禮是我國很多地區普遍存在的,是我國多年流傳的一種民間習俗。在實踐中因爲彩禮問題發生爭議的案件的確很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對此進行規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如案例所述,張先生和妻子進行結婚登記後並未在一起生活,就分居兩地工作,因此他們的情況符合上述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張先生是可以要求妻子返還彩禮的,但是必須以他們雙方離婚爲條件,他纔可以要求妻子返還彩禮。
同時提示張先生,要求妻子返還彩禮也有訴訟時效,該類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從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計算。張先生應當及時提出請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