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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日7時許,被告人周喜軍要去應聘單位面試,在等候班車時,他去附近的“爲家”超市買水,發現超市主人幾次到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吉AMM102)內,得知車內有兩個月大的嬰兒,並觀察到車沒熄火且未上鎖,遂產生盜車之念。
3月4日6時40分,周喜軍再次來到“爲家”超市門前,發現該車未熄火停放原處。
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爲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甦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從輪轂上解下的紅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
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於積雪中,後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9時許,周喜軍將所盜車輛存放於永發鄉營城子村委會西側一養殖場院內,後搭乘一路經此處的麪包車到永發鄉,將車輛的前、後牌照棄至蒼龍村生態公廁便池內。
9時30分,周喜軍乘出租車到懷德鎮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輛車想存放在此,未獲應允。周喜軍恐被發現,12時許返回埋屍地點和丟棄物品地點,重新掩埋。周喜軍爲逃避抓捕,找長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個月,並交了押金,後反悔離開。
周喜軍回家後,從家人及網絡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衆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於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鑑定,被盜車輛價值爲1349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家屬。
法院認爲,被告人周喜軍的犯罪事實,有經庭審覈實的證據予以證實,周喜軍亦供認不諱。被告人周喜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汽車,價值巨大,車內的嬰兒啼哭,周喜軍害怕被抓獲,殘忍地將嬰兒掐、勒頸部致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依法對其數罪併罰。在自知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投案,雖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依法保護喪葬費170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