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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訴訟規則)對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實踐中應注意把握。
一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偵查監督工作的職能屬性。在檢察機關業務部門的機構名稱中,明確有“監督”兩字的只有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工作職責的全面履行,更能體現出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檢察制度發展史表明,發揮檢察權對偵查權的有效監督,以規範和控制偵查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是檢察制度的重要使命,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任務。2000年8月,高檢院將審查批捕廳更名爲偵查監督廳,其目的就是要加強偵查監督工作,使機構名稱更好地體現法律監督屬性。同年9月的第一次偵查監督工作會議上,明確了“三項職責,八大任務”的職能範圍,擴大和深化了偵查監督工作的內涵與外延,使工作重心從傳統的審查逮捕向“全面履行職責,強化訴訟監督”轉移,確立了“一體兩翼”的工作格局,不斷強化了偵查監督工作的監督屬性。
二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審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屬性。審查逮捕作爲偵查監督部門的一項重要職權,具有典型的司法屬性。只有正確理解和把握審查逮捕的司法屬性,纔能有助於深入理解審查逮捕中推行的各項工作規定。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堅持客觀、中立和公正的立場,居中裁斷,保持與偵查機關相對中立的地位。修改後刑訴法及訴訟規則,增加並強調審查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同時賦予證人、訴訟參與人以及辯護律師等參與審查逮捕的程序權利,摒棄了以書面審查爲主的審批式逮捕程序,這些都是司法屬性的具體體現。因此,必須全面把握審查逮捕的司法審查屬性,以實現其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
三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偵查監督的職能範圍。1999年,高檢院將刑事檢察廳分設爲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原刑事檢察廳的業務範圍除公訴業務外,其他業務全部劃給了偵查監督部門。因此,除了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三項主要任務外,還要承擔大量綜合性刑事檢察業務,如平安創建、知識產權保護、參與和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等。
據不完全統計,筆者所在的省轄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承擔着20多個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職責,相應地各基層偵查監督部門亦是如此。基層偵查監督工作大多忙於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主要任務,對於綜合刑檢業務基本都處於務虛狀態,偵查監督職能並沒有得到全面有效的發揮。
四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偵查監督機構建設的內涵和外延。組織機構是檢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檢察制度運行的載體。偵查監督部門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偵查監督職能範圍、法律監督屬性和審查逮捕司法屬性。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偵查監督機構建設,既是偵查監督工作自身科學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順應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修改後刑訴法及訴訟規則的實施,使逮捕條件、批捕審查程序及羈押審查機制更加完善、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和領域更加廣泛、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更加明確。偵查監督處於法律監督的前沿關口,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全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加強偵查監督部門建設,是推動檢察事業科學發展的重大課題。
(作者爲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