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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廖蔚)自家駕駛的小客車先後違章71次,車主竟稱自己毫不知情。在一次駕車上路被交警扣押車輛後,小客車車主一紙訴狀將交警告上法庭。昨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正式受理了車主何某訴南城交警大隊的行政強制措施糾紛一案。
2013年2月4日,何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南城區宏圖路路段。因所駕駛的機動車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記錄拒不接受處理,何某駕駛的車輛被在場執勤民警查獲。執勤民警通過對何某進行證件檢查發現,該車的年審已過期。且民警通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系統覈查發現,該車共有71宗交通違法行爲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南城交警大隊按相關規定,給予扣留機動車的處罰決定。此後,何某不服上述處罰,向東莞市交警支隊提出複議,東莞市交警支隊隨後作出維持南城交警大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的決定。何某對複議結果提出異議,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何某主張,涉案的小客車是其在2011年9月5日從購買的二手車,但上述71次違章行爲並非不是自己所爲,是別人造成的。何某請求法院撤銷南城交警大隊作出的扣車強制措施決定,並判令對方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