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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郭文君通訊員/黃彩華)兩名廣西男子在厚街用干擾器阻止車主鎖車,等車主離開後,再伺機盜竊車內財物,不止一次得手。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案犯黃某、劉某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6個月,且均被並處罰金2000元。
去年8月9日19時許,22歲的黃某夥同劉某竄到厚街鎮體育路中信銀行附近,當見到車主王先生將一輛小車停放在一家移動電信門店門口、準備用汽車遙控鎖車時,劉某迅速上前用干擾器阻止王先生鎖車,王先生卻渾然不知。待王先生離開後,劉、黃二人迅速進入車內盜走一咖啡色錢包,內有現金約2000元、身份證、行駛證等物。得手後,兩人立即逃離現場。不久,黃、劉兩人因形跡可疑被民警帶回調查,期間兩人主動交代上述犯罪事實。破案後,已繳回涉案的錢包、身份證、行駛證等發還給被害人,但涉案的現金未能繳回。
法院在庭審期間還查明,2012年7月26日17時許,黃、劉二人曾用類似手法在厚街鎮寮廈市場附近盜竊受害人潘女士的本田小車車內的掛包,內有人民幣約7000元、美元8元、臺幣300元及銀行卡數張,得手後逃離現場。
法院認爲,黃、劉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具體到本案,考慮到黃、劉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後主動供述其犯罪事實,可視爲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視其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態度作出上述判決。
警方提醒車主,切勿貪圖一時方便,將汽車隨意停放在路邊,特別不要將汽車停放在僻靜路段過夜,要將汽車停放在有專人值守的正規停車場內。建議在車上要安裝電子暗鎖及機械鎖具。無論時間長短,人離車時必須將有關防盜鎖具鎖好,這樣能延長犯罪分子的作案時間。
車主若用遙控器鎖車,應二次確認,如果遇到車門假鎖的情況,務必及時報警。另外,不要將大量現金、包等容易成爲盜竊分子目標的物品放置在車廂內,以免讓盜車賊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