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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鄭州5月31日電李某因在房屋上懸掛符咒、詛咒他人,被河南尉氏縣法院以封建迷信不受法律保護爲由判決拆除符咒,賠償受害方名譽損失500元。
尉氏縣某鎮的李某和高某同爲某企業職工,兩人平常關係非常好。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建房時兩人還特意把房屋建在一起做前後鄰居,李某家在南,高某家在北,因此兩家的關係也十分密切。然而一年前,高某家有一位親人患了重病,高某經人指點就在其二樓窗戶上懸掛一面八卦銅鏡來祛病消災。就在高某懸掛銅鏡後不久,李某突然患了偏癱,花去醫療費數萬元,經治療仍然留下後遺症,走起路來一瘸一拐。看到丈夫無故患病,李某的妻子便到寺廟找大師指點迷津,經過一番占卜和現場查看,大師告訴李某之妻,李某所患疾病是由於其鄰居高某在建房時地下埋有鎮物和懸掛銅鏡所致,想要家人平安需在其家後窗戶玻璃上貼上寫有照死高某一家人名字的紅紙條,並在紙條旁邊粘貼一面鏡子,同時大師還把寫有咒語的葫蘆交給李某之妻並讓其懸掛在房上牆角處用以返照高某家,按照大師的指點,李某之妻進行粘貼和懸掛。幾天後,高某的家人發現了紅紙條、鏡子和葫蘆,認爲李某之妻侵害了家人的名譽權,要求李某之妻拆除。雙方經多次協商,高某將八卦銅鏡去掉,李某之妻把紅紙條去掉,但李某之妻拒絕將鏡子和葫蘆拆除。高某及家人一紙訴狀將李某之妻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窗戶上的鏡子和懸掛房上的葫蘆,並賠償名譽損失1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封建迷信不受法律保護,被告在搞封建迷信活動中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爲應受到法律的懲罰,李某之妻雖然將“照死高某及家人”的紅紙條去掉,但其粘貼鏡子和懸掛葫蘆的行爲與粘貼紅紙條的行爲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予以拆除。由於被告粘貼寫有“照死高某及其家人”的紅紙條對高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傷害,結合侵權的範圍和程度,法院酌定李某之妻賠償高某及其家人名譽損失500元。 (任勝利戚振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