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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長春“盜車殺嬰”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周喜軍死刑,對被告人處罰金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只有1.7萬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僅相當於罰金的三分之一。一條鮮活的小生命離去,給生者造成如此巨大的精神痛苦,爲何僅賠這麼少的錢?這引起了輿論的普遍關注。
“對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滿意的,但民事賠償方面,我們非常不滿意。”被害嬰兒父親許家林對記者表示,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他要求賠償孩子喪葬費1.7萬餘元、孩子死亡賠償金35萬餘元、一家人精神損害賠償金200萬元,但是法院僅支持了孩子喪葬費,他當庭提出了上訴。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齊興茂說,被告人周喜軍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罰金的,5萬元罰款沒有問題。1.7萬元賠償金給人的感覺確實太少,但卻是依法判定的。這只是喪葬費的直接經濟損失,沒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兩部分。
記者瞭解到,根據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也屬於精神損失層面的,所以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因而法院只支持了喪葬費用。”齊興茂說。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剛告訴記者,很多法律界人士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但一直沒有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因爲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多,但精神損害卻很大,此案就屬這種情況。
王剛說,在最新司法解釋沒生效之前,死亡賠償金這一項還是支持的,有時能賠幾十萬,有了新規定,反而不支持了。如另行起訴主張權利,法院可能不會受理,許家林的民事賠償請求遭遇法律困局。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