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去年3月,在快遞公司工作了7年的高先生突然被通知停職調查,原因是高先生在工作中用個人信用卡交付業務款,公司爲此支付了1433元刷卡手續費。爲保住工作,高先生當即將這1433元手續費交給了公司。但一星期後,快遞公司還是以“嚴重違紀”爲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去年10月,高先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9750元。同年11月,仲裁委裁決:支持高先生的請求。快遞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法庭上,公司堅持認爲高先生用個人信用卡交付業務款的行爲損害了公司利益,屬於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嚴重違紀”情形。公司據此解除與高先生的勞動合同並不違法,不應支付相關賠償金。高先生則表示,一直以來,公司要求自己和相同崗位的同事用信用卡交付業務款,公司爲此主動提供POS機作爲轉賬工具。自己並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應給予賠償。
經高先生申請,法庭同意高先生的三名證人出庭作證。三位證人都曾在該公司擔任速遞員。第一位證人說,日常工作中,如果收取客戶大額現金的話,爲安全起見,會先將錢款存入自己銀行賬戶,之後去公司刷卡,在公司POS機上完成轉賬付款。第二位證人表示,公司鼓勵員工這樣操作,還專門就此進行過培訓。第三位證人則稱,公司一直鼓勵員工刷卡,說刷滿一定金額可以免手續費。三位證人都表示,刷卡付款是在有公司收款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操作的,公司從來沒有要求他們承擔過刷卡手續費。
法庭審理後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快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應支付高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9750元。法庭認爲,首先,作爲管理者,原告在收取員工交付的業務款時,有權力也有義務進行審覈,及時發現和制止員工的不當行爲。然而庭審查明,被告在職期間多次用信用卡支付業務款,原告均未予以制止。其次,被告方證人到庭證明,原告公司長期默許員工以刷卡方式交付業務款,沒有員工因此受到違紀處理,也沒有員工因此承擔刷卡手續費。法官表示,原告以被告嚴重違紀,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爲由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原告據此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應當依法對被解職的員工作出賠償。章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