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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杭州5月31日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31日在浙江省寧海縣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柳立國等被告人特大製售“地溝油”犯罪案件,並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於雙迎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王波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柳立國等七被告人一審宣判後,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並非有毒、有害,也非僞劣產品,其行爲不構成犯罪爲由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餐廚廢棄油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系食用油經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予以銷售,最終流向食用油市場,並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其行爲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