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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2009年北京最大天然氣盜竊案曾轟動一時,4人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高額罰金。當時,破壞燃氣計量表的房某逃脫隱匿,直到去年8月落網。上午記者瞭解到,海淀檢察院對房某提起公訴,認定他在京3次借承包供暖鍋爐房,破壞燃氣計量表,盜竊供熱燃氣,涉案近百萬立方米燃氣,數額近200萬元。此案是《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後,北京首起利用推算方法認定盜竊案數額的刑案。
2009年11月,房某的同鄉陳某等人承包了北京幾個小區的供暖鍋爐,負責小區供暖服務,他們爲節約成本,商議找房某爲鍋爐房改表,破壞燃氣鍋爐的計量表,以達到燒氣不走表的盜氣目的。
陳某等人稱,目前在北京冬季提供採暖服務的很多都是他們的同鄉,這個圈子裏,大家都知道房某掌握“弄表技術”。陳某許諾數萬元報酬後,2009年11月房某帶着扳手、改錐等,破壞了那兩個鍋爐房的燃氣計量表。2010年春節前後,因聽說燃氣公司開始檢查計量表,房某又回到自己改過表的鍋爐房,調好燃氣計量表。不過,這終究沒逃過檢查,陳某等4人終受到應有的懲罰。
去年8月29日,房某落網。除此案外,他還供述2011年底夥同他人借承包供暖鍋爐房,破壞燃氣計量氣表盜竊供熱燃氣。
檢察官說法
海淀檢察院白磊檢察官說,類似盜竊燃氣案一大難點是“盜竊數額無法確定”,只能聘專門機構,通過綜合採暖季氣溫情況、室內外計算溫度、採暖面積、建築結構、耗熱量指標、管網效率、燃氣鍋爐熱效率、天然氣發熱值等數據推算。而此方法有效性問題,司法機關之間存在較大分歧。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出臺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按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據此推算,最終認定房某盜竊燃氣980211.97立方米。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