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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早報訊(記者王姝雅)兒子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父親名下。兒子想賣房,父親卻不配合辦理手續。日前,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定該房屋的所有權爲兒子所有。
父親老於將單位福利分房分得的偏單一套和一間私產平房交給單位調房。單位將平房分給了另外一位職工,兒子小於又從這名職工手裏買回了這間平房。期間,該平房的產權一直未做變更,仍然在老於的名下。1997年,這處平房拆遷,小於按照政策購買了一套拆遷安置房,各項費用均由小於支付。雖然新的房屋仍在老於名下,但是由小於實際居住。不久前,小於想將安置房轉讓,沒想到老於卻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小於將老於告上法庭,並提交了當初購買平房時老於單位同事出具的收條和單位開出的證明,以及拆遷安置協議和交納相關費用的收據。
庭審中,老於辯稱,自己確實將名下的私產房交由單位調劑。但是,單位將房屋交給同事使用後,因故又將房屋及產權證返還給了自己。拆遷時,小於從老於這裏要走了產權證,拆遷後分配的房屋還在老於名下。老於稱,拆遷手續是小於辦理的,自己對於拆遷時的情況及分配房屋的性質均不清楚。老於認爲,小於要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小於對自己不盡贍養義務;小於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是侵佔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爲,老於將名下房屋交給單位分配,雖然產權未作變更,但是使用權已經發生轉移。小於從父親同事手中購買房屋時起,就享有了該房屋的使用權。1997年拆遷時,所有的拆遷費用均系小於交納,且拆遷安置房一直由小於居住,購買產權的費用也是小於支出。
法院認爲,雖然房屋登記在老於名下,但是所有權實際爲小於所有。至於老於提出小於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爲本案是物權糾紛,不實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不予支持。老於提出的贍養問題應另行解決,不能作爲物權確認的抗辯事由。因此判定登記在老於名下的房屋歸小於所有,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老於協助兒子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