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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
4歲男童小趙在幼兒園上廁所時不慎摔傷。小趙的父母認爲事發時廁所地面比較溼滑,也沒有老師看管,訴至法院要求該幼兒園賠償誤工費7200元、事發當月的託管費750元和精神損失費5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幼兒園賠償小趙父母誤工費1305元,但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小趙的父母訴稱,2011年7月19日下午,老師打電話告知小趙在幼兒園磕傷,正在醫院接受治療,需要家長簽字進行縫合處理。劉女士趕到醫院,看見孩子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其間幼兒園老師描述稱,小趙是在上廁所時不慎摔倒,磕在小便池的邊緣,可能是因剛清掃過地面比較溼滑所致。
據當時和小趙一起上廁所的小朋友反映,當時老師讓幾個小朋友自己去衛生間,並未陪同,事發後是同去的小朋友找到老師反映才被發現的。“我們認爲幼兒園監管不力,致使孩子受傷,而且縫合處在臉部,因小趙年齡較小,必須由家長24小時陪護。”小趙的父母於是提出了上述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事發時,小趙僅有4歲5個月,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對行爲危險性的認知能力,日常生活依賴於成年人照管,所以幼兒園應盡到監護義務。幼兒園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全面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及義務,亦未能證明小趙受傷系意外事件,因此法院認定幼兒園對於小趙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爲小趙未構成傷殘,該項請求於法無據,因此不予支持。
據此,海淀法院對本案作出瞭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