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餘亞蓮豔秀穗法宣
幼兒園老師情急之下打了學生一巴掌,家長認爲這一巴掌給孩子的心理留下陰影,告上法院。法院認爲,老師的行爲違反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判決幼兒園賠償孩子8000餘元。
5歲的小明在幼兒園上學,有一天晚飯時,小明不願吃晚飯,幼兒園當值老師陳某無奈只好將小明強行抱入室內,小明也急了,亂踢亂打,並用嘴巴死死咬住老師的肩膀。陳某情急之下對小明打耳光、擰耳朵,致使其受傷。
幼兒園當日通知了小明母親,其母心疼兒子被打,便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二天,小明母親帶着孩子去醫院治療,檢查稱小明右側臉頰見有二條紅色傷痕、雙側耳廓有瘀痕,結論爲臉、耳軟組織傷。
小明的家人後來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爲,幼兒園及其教職人員未能恪盡職守,給小明的肉體和精神造成了損害;陳某使用暴力傷害小明應予譴責;而僱用陳某的幼兒園則應爲此承擔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爲陳某的行爲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教師的職業操守,僱用陳某的幼兒園應該對陳某的職務行爲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令幼兒園賠償小明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8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