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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銳
近期,一箇中國小孩在埃及神廟刻“丁錦昊到此一遊”的事情引發熱議,之後,有疑似記者在敦煌壁畫上刻字也被曝光。對此,網友直指這種“中國式陋習”再一次讓國人蒙羞。專家夏學鑾指出,國人的文明素質亟待提升,對於這種根深蒂固的陋習,可以考慮用重罰手段進行治理。
重典真能解決困擾景區多年的“到此一遊”問題嗎?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重典能夠奏效的邏輯脈絡在於,通過對亂“塗鴉”遊客的重罰,對其與別的遊客產生威懾力,由威懾力產生心理強制力,由心理強制力轉變爲對自己行爲的約束。
而我國立法上對亂“塗鴉”行爲其實早有懲罰。早在2006年,國務院就頒佈了《風景名勝區條例》明確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損壞的不是文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損毀公私財物的,也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可見,面對“塗鴉”行爲,現行法律已經把罰款、拘留甚至刑罰全都用上了,卻並沒有收到良好的預期效果。這是由於法律要在實際生活中得以運行、得到遵守,最基本的條件在於能夠及時查處違法者,這包括及時發現違法者、認定違法者並對違法者進行依法、公平處罰一系列環節。
反觀“到此一遊”現象,在目前語境下,絕大多數國人已經明白亂“塗鴉”是違法行爲,至少也明白這是不對的行爲,罕見有人在衆目睽睽之下公然“塗鴉”。而遊客往往流動性極強,等發現了“某某到此一遊”,這位“某某”恐怕早已脫離了可控範圍。如果僅憑名字,更難以查獲違法者,這不僅需要極大的執法成本,也可能存在違法者爲了陷害他人,籤他人名所產生的誤傷。
如果只對現場抓獲的違法者進行處罰,則更難以回答對執法公平性的質疑,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這甚至還將使某些違法人員產生違法後沒有被抓到而滋生的不良“快感”,進而演化爲我們不願意看到的“貓抓老鼠”遊戲。
因此,筆者認爲,面對“到此一遊”,無需重典,重典也難免失效。在依靠教育提升國人素質,大力倡導文明旅遊氛圍的同時,把現行法律落實、執行到位已經足矣。同時,各景區和旅遊團也應該採取更爲有效的疏導形式。各景區不如借鑑一些成功設立“塗鴉牆”的例子,如德國的“馬克思故居”,那裏有很多被遊客寫滿的留言冊,這不僅能讓遊客表達對偉人的敬仰之情,還可以爲景區留下一份紀念。一個成功的“塗鴉牆”甚至能成爲一個新的景點。對於珍貴文物,也應採取更爲完善的保護措施。景區和旅遊團還須做好善意提醒工作,讓告知亂“塗鴉”違法責任成爲一個必不可少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