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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亞東本報通訊員陳志龍李薇
阿斌與阿芸本是一對很恩愛的夫妻,他們曾簽訂婚前協議,約定婚後第一個孩子隨母姓,如果再生育第二個則隨父姓。但等到他們第一個孩子兒子出生後,丈夫阿斌出於農村傳宗接代等傳統觀念影響,提出婚前協議無效,認爲兒子應當隨父姓。妻子阿芸及孃家人則表示強烈反對,認爲孩子應當按照婚前協議隨母姓。之後,兩夫妻不斷產生摩擦並將矛盾擴大至兩個家庭。阿芸一氣之下來到法院欲起訴離婚。
福建省永定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的法官,隨後對該糾紛進行調解,避免夫妻感情成爲孩子姓氏之爭的犧牲品。調解法官依據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爲夫妻倆提出方案,即孩子戶籍登記姓名取一方姓氏,再給孩子取一個小名,隨另一方姓;或是使用疊姓,將父母雙方姓氏同時體現在孩子的名字裏。
阿芸聽取了法官建議,當場表示不再起訴。
另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一般情況下,公民出生尚未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在進行戶籍登記時,由父母協商確定子女姓名,孩子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甚至選擇第三姓。
經父母協商確定下來的子女姓名,在報經戶籍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隨意改變。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認爲確實需要更改子女姓氏,應向公安機關戶籍部門提出申請,由戶籍主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不應該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決孩子的姓氏問題。
孩子10週歲以上,具備一定認識和辨認自己行爲的能力後,變更姓名要參考孩子意見。子女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可以自行決定、變更姓名,不受父母意願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