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南昌6月2日電(記者胡錦武)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於本月內徵求民意。其中規定,單位或個人若違反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可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將按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爲最高級別。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縣級人民政府應在事發後兩小時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事發後3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