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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曝江蘇高郵女教師“懷孕審批”一事,遭遇社會熱議。這個規定竟是教育界,甚至文化、衛生等行業中的一項“潛規則”。一些女性爲了職場生存,只好輪流懷孕、排隊生子。
此事件被曝光後,迅速被高郵市教育部門叫停,但還是迅速發酵,引起了人們對相應“潛規則”的諸多思考。
“排隊”懷孕侵犯女職工生育權
《高郵市第二中學女教師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討論稿)》規定:“爲了保證正常教學,每學期每個學科只能有一名女教師有生育指標,已婚女教師要根據學校的教學工作安排,做到計劃懷孕,準備懷孕的女教師必須提前一學期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行政會議,校長審批簽字方可懷孕……”
面對這種“潛規則”,各種意見不盡相同。據報道,在上海,16010999女職工勞動權益求助熱線,就曾接到過反映影響生育權“潛規則”的電話。一位女職工反映,她所在的企業女職工懷孕生孩子要領批條,排隊取號,若“擅自”生育就要扣工資,沒有產假,沒有年終獎。
在無錫,有的醫院裏怕一個科室內同時有幾個護士懷孕,人手調配不過來,就訂了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必須排隊生孩子,一年只能有一名護士懷孕,有的護士爲懷孕排隊一等就是三年……
有的用人單位在與女青年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規定幾年內不得結婚懷孕,否則要交違約金或被解聘;有的用人單位得知女職工懷孕後,通過調崗等方式降低她們的收入,或迫使本人提出辭職;有些育齡女性集中的行業不考慮孕婦、產婦的特殊情況,沒能給予相應照顧;還有用人單位爲了減少生育保險成本,明確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莫紀宏指出,“潛規則”是相對於“明規則”而言的。“潛規則”往往有一定的現實合理因素,只是欠缺必要的合法性。完全否定潛規則也是不現實的,關鍵要通過完善制度程序來防止“潛規則”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解決“潛規則”問題關鍵要靠制度上的程序設計。“我們要把一切行爲規範納入法制的軌道。有些問題要通過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以解決。”
生育權和生育意願不容漠視
我國1992年頒佈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規定生育權,其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學部副主任馬慶鈺教授說,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的生育權依法受到保護,包括依法生育權、不生育權、獲得避孕和節育服務權等多項權益。在承認這個基本人權的前提下,我國又根據自己的國情,實行了計劃生育政策,與此相關的法律是我國這方面的基本準繩,其他任何與公民生育權和國家計劃生育精神相悖的“規定”,都不應該存在。
馬慶鈺指出,從“懷孕審批潛規則”到“懷孕審批明規定”都是對公民生育權利和生育意願的漠視,是在我國人力資源供過於求的背景中,一些機構組織的管理方對於勞動者權利以及相關法律的傲慢與扭曲。組織管理者所遇到的工作困境可以理解,但是用“懷孕審批”來擺脫困境是一條不能走的邪路。而通過與當事人協商達致雙方認可的目標,可能會更人性化、更穩妥、更合法。任何單位組織制訂規章制度,一定不能與法治精神和根本法律相牴牾,這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基礎。
落實生育保險消除“排隊懷孕”
其實,解決此類“潛規則”的根本途徑,在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生育,是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不是公民個體的事情,解決好生育難題,把生育權利還給公民,其實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創建於新中國成立初期。早在1951年頒佈、195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對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有具體規定。1988年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統一了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待遇。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1988年7月國務院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儘管政府三令五申,但生育保險制度落實得並不到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對2012年所審理23起涉及女職工生育權的勞動爭議案件發現,案件中有50%以上的用人單位沒有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超過78%的用人單位不發放或不按正常工資標準發放產假工資,甚至有少數單位故意安排懷孕、生育、哺乳的女職工從事繁重工作,迫使女職工辭職。
不過,近年來各地開始重視落實生育保險制度,陸續出臺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2年起,《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頒佈,400萬非京籍員工參加北京生育保險。最新消息說,蚌埠市企業女職工生孩子在家期間,每人每月平均可以享受生育津貼2148元,整個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超過萬元。
中央國家機關婦女工作委員會曹主任說,生育保險,可以爲婦女與男性在勞動力市場上公平競爭奠定基礎,對消除在就業和職業中的性別歧視,保障女職工的平等就業權起到了重要作用。生育權是女性的天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繁衍傳承所賦予女性的特殊而神聖的責任。隨着社會的進步,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消除“排隊懷孕”“懷孕審批”等“潛規則”是指日可待的事情。(本報記者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