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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振)省教育廳等20部門近日就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髮出通知,要求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今年2月1日起,《陝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正式實施,針對目前各地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爲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辦法中給予了3年過渡期。
省教育廳等20部門要求,專門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過渡期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要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後,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必須爲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通知要求,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